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简介:
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南宁开幕,会议选举产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委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职能: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遵守和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全国人大代表;
(六)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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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771)280 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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