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简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河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一月份召开。会议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职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遵守和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全国人大代表;
(六)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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