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了区、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自治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石泰峰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揭牌。
现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艾俊涛
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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