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由省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负责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责机关;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监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行使全省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省纪委与省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受省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双重领导。同时,省监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家监委负责,并接受监督。在中央、省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省纪委省监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
职能:
(一)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省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省委工作部门、省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市州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负责全省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省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省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制定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在全省的贯彻意见、实施办法和细则等,参与起草制定省委、省政府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关于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决策部署,协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承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的国际合作事务;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省纪委省监委派驻机构、市州纪检监察机关、省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九)配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做好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十)完成省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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