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对家暴说“不”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近日,长乐法院古槐法庭依法受理陈某(女)的申请,向被申请人张某(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从6月28日起禁止张某对陈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禁止张某骚扰、跟踪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我要申请人身保护令,我的丈夫张某都拿刀威胁我了。”6月底的一天,陈某走进长乐法院古槐法庭的立案大厅,递交了相关材料和一份特殊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自己和家人安全给予保护。

  陈某称她与张某200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可陈某逐渐发现郑某长期酗酒,人格偏激,不尊重她的人格,甚至经常无故打骂、侮辱她。因为难以忍受长期家庭暴力,陈某于今年1月搬回娘家居住。今年6月初,张某再次与陈某发生矛盾,并用刀架在陈某脖子上,威胁要伤害陈某,事后,陈某选择了报警。

  随后,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法官在对案情进行审查时,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询问笔录和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确认了张某曾经多次打骂、威胁陈某的事实。法官认定如不采取措施,陈某可能会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于立案当天就作出上述人生安全保护裁定,并将民事裁定书送达至张某。

  为确保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实效,长乐法院同时向陈某所在的村委会、公安机关等单位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协助执行,以保障陈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长期以来,长乐法院不断强化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妇联、乡镇(街道)、村居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健全联动机制,为涉家暴案件的妇女、老人、儿童受害人提供快速立案、快速审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一站式涉诉维权服务,司法高效赋能,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对方带来身心伤痛,给家庭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也在逾越道德红线和司法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本案而言,张某对陈某实施的暴力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陈某有权依据上述法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的,家暴施加方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虐待等犯罪,受到刑法严厉制裁。家暴受害方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权。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79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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