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吉林省省会长春市,1948年6月17日成立,前身为吉林省高等法院,设在吉林市;后于1949年9月6日改称吉林省人民法院;1953年随省会迁至长春市;1955年1月11日,改称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68年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军事管制,省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保卫部,人民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1月1日,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同年12月,撤销人民保卫部及其下设审判组,正式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为关俊彦、鲍廷干、王吉仁、陈东平、沈仑、姚昕、王吉仁、金健民、王洪模、谢安山、杨庆祥、蔡彰、张文显、王常松、寇昉。
职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有力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悉心指导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积极落实“判案不出错、审案不超时、法官不出事、高院做表率”的工作目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吉林经济社会振兴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吉林全省法院在提高审判质效上,强化审判管理、严格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转变作风上,专项治理超审限和办案拖拉问题;在廉政建设上,将司法廉洁提升到法院工作生命线来抓,实行一岗双责,强化廉政教育和防范。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6166件,审执结256221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9896件、民事案件166266件、行政案件2671件、执行案件53534件、其他案件13854件;省高院受理各类案件5056件,审执结4517件,同比分别增长4.3%和10.8%。 大力加强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省高院和市(州)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原则上全部上网公布。落实审判责任制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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