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西省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1月15日,1954年更名为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于同年3月15日改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秉持“尚德明理 奉法致公”院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宪法法律,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定由高级法院管辖的和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法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受权核准死刑案件。
4、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本辖区的再审案件。
5、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案件。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
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8、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
9、领导全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区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事务工作等工作。
网址:http://gxfy.gxcourt.gov.cn/index.shtml
电话:0771-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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