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49年9月25日新疆和平解放,1950年1月1日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随之改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新疆共设置法院159个(地方法院115个、兵团法院44个),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个,高级人民法院分院2个(兵团分院、伊犁州分院),中级人民法院27个(地方13个、铁路1个、兵团13个),基层人民法院129个(地方96个、铁路3个、兵团30个)。
职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包括: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法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依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案件。
4、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本院管辖的其他再审案件。
5、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
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8、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
9、领导全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区法院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司法行政事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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