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申报令,会让“家务事”不再难断吗?
让“家务事”不再难断。 王爽作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一直是个难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制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会让“家务事”不再难断吗?日前,记者走访了法官、离婚诉讼当事人、法学专家和法律职业从业者。
司法实践增加了法律依据
1月5日,陕西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发出。1月6日,西安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发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实行,对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助力公正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起到了积极作用。”参与西安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工作的雁塔区人民法院法官童晶晶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并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月7日下午,在雁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刚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张女士告诉记者,虽然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了财产明细,但总觉得对方可能会偷偷“藏钱”,却没办法去查证。
面对张女士的疑问,雁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韩梦解答:“不是所有要离婚的夫妻都需要向法院申报共同财产。当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的夫妻协议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申请,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携带一份尊重离婚当事人双方意愿的离婚协议书,里面就包括了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在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就可能需要前往法院。对于共同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权益多了法律保障
离婚关系到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处理问题。事实表明,多数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婚内财产的了解、掌握、支配等权利也较弱。因此,如何在离婚时保护妇女权益是一个较棘手的问题。
西安市临潼区妇联干部常菁告诉记者:“在基层,来妇联求助的妇女大多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离婚案件中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申报、合法分割并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1月1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张婷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也印证了常菁的话。
原告郭先生与被告浮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决定离婚,并诉至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浮女士婚后一直未工作,对于郭先生的收入情况不了解,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面对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工作。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同时也为提高庭审效率,承办法官将制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向他们告知注意事项,要求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的离婚纠纷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当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法院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更明确了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星说。
家风和谐添了法律倡导
“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2月13日,随着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解读,当事人刘先生明确表示会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常务理事陈凌云表示,家庭和谐事关个体幸福,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
在采访中,多位法律行业从业者表示,随着时代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无论是“离婚冷静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都是法律对新的社会现象作出的与时俱进的回应。他们认为,这些涉及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对一系列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法律宣示,也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有力依据和有效手段,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与和谐家风增添了法律倡导和保障。
“法定夫妻财产制均分是建立在‘夫妻协力,公平分享’的理念下,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公平分享和持有。”陈凌云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势体现在,稳定了夫妻间的独立平等关系,减少了夫妻内部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纠纷,避免了在夫妻内部确定财产性质的难题,清晰了夫妻双方债务承担规则。法官在审理离婚诉讼中,也能体现守护双方独立现实人格的司法理念。”
(西部法制报记者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29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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