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求助法援解纠纷
近日,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法律援助中心调解一起耄耋老人要求四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纠纷。
今年已经80多岁的老人杜某育有一子三女,此前,她和第一任丈夫在四川生活。43岁时,因丈夫离世,杜某便带着4个子女来到阿荣旗生活。在阿荣旗,她又与庞某重新组建家庭,开始了新生活,但2021年,老伴庞某去世。此时,面对体弱多病、无人照料的老母亲,四个子女却不愿意支付任何生活费用,只有二女儿任某某偶尔探望老人,与此同时,四个子女都想占有杜某名下一间54平方的房子。
杜某已经是耄耋之年的老人,靠国家最低保障生活。因为体弱多病,她杜某曾多次找到四个子女协商,要求给付赡养费,但都协商未果。今年3月,杜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向阿荣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想到通过法律途径向子女主张赡养费,请求给予法律援助。阿荣旗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杜某代理。
后经协调,杜某与其子女均同意到阿荣旗非诉调处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过程,调解员向老人的子女讲到,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赡养人除应支付赡养费外,还应支付患病老人的医疗费用。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以采用支付生活费用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因此,杜某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四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四个子女听后,表示大受教育,今后一定对老母尽到赡养义务,同时也表达了对杜某含辛茹苦养育的感恩之情。
法律依据
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社会应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原告杜某已是耄耋老人,其要求也仅仅为求得最低限度的温饱。杜某需要更多的照料,尤其是子女有能力给老人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的前提下,不应仅限于吃饱穿暖这一基本层次。作为子女,更应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关心老人的生活起居,常常看望老人,尽己所能为老人拥有一个祥和安宁舒适的晚年创造条件。(王 岩)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61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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