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政策问答

时间:2023-05-06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政府规章全称: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xzwjk/page/guizhangku/detail.html?id=1493142637673222146

  政策问答:

  问:《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智能网联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近年来,为了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2月牵头制定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7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政策文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为了深入贯彻国家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经济信息委于2020年9月牵头制定了《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7月制定了《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总体实施方案》。智能网联汽车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与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有必要从地方立法创新的角度为其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问:《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一)地方立法创新。智能网联汽车目前还处于产品研发应用阶段,尚未进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属于还未正式上市的汽车产品。同时,智能网联汽车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与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因此,本次立法定位于遵循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政策文件确定的行业发展方向和道路测试与应用基本规范,从填补法律法规空白的角度,通过地方立法创新,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放道路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提供制度支撑。

  (二)鼓励创新。《试行办法》鼓励政策先行区加大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力度,抢抓产业发展机遇,并授权政策先行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探索完全无人驾驶和商业化运营等。

  (三)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实践中存在或者各方关注的责任分工不明确、测试道路连接性和通行性不足、道路测试审查时限过长、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通过《试行办法》予以解决。

  问:《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责任分工。为了厘清智能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责任分工,增加操作性,《草案》对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机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分别明确了责任。一是市经信部门牵头推进产业发展并具体负责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示范运营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二是依托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保障技术安全。三是明确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通过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方式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四是建立了市级相关部门和政策先行区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

  (二)一般规定。《试行办法》分别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的四个基本要素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作出规范:一是道路条件。强调道路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明确道路测试路段划定要充分利用我市地形地貌特征和注重连接性、通行性,明确加强道路测试路段的安全标识和安全提示。二是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条件。强调测试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可靠的安全技术能力和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三是驾驶人条件。规定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必须配备驾驶人,并对驾驶人条件和操作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四是车辆条件。规定测试车辆必须为未办理注册的新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购买高额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等。五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强化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的相关安全责任。

  (三)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对道路测试与应用的四个环节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对道路测试实行准入管理。规定了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行为规范等,并对简化办理程序、特殊道路(高速公路)测试作出规定。二是对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实行企业自我声明管理。强调了自我声明的主要内容、行政确认的具体程序,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行为规范等。三是对商业化运营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商业化运营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车辆应当取得产品准入等。

  (四)交通安全管理。《试行办法》针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特性作出规定:一是充分衔接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申领临时号牌和交通信息卡。二是强化了车辆通行规则,要求驾驶人始终监控行驶安全和负责应急处置。三是遵循现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明确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在强调驾驶人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先行赔偿制度。四是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及时、定期逐级报送制度。

  (五)日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强化了日常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强调了各个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指导职责。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强化了及时、逐级上报相关信息。三是对技术机构管理作出规范。四是对道路测试与应用终止作出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jd/zczxwdk/202304/t20230428_11927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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