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政策问答

时间:2023-05-06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的通知 渝司发〔2020〕37号

   

  查阅地址:

  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007/t20200730_7739019.html

   

  政策问答:

  问: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是什么?

  答:党的建设是抓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政治定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法律服务全过程和各方面,借鉴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建设,确保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基本要求,健全完善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机制,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

   

  问:如何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事项?

  答: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69项明确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决定,一律不得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由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负责。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由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负责。

   

  问: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环境问题,将如何进一步保障?

  答:依托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机制,将基层法律服务纳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联席会议讨论事项,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时与律师享有同等权利。梳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保障的重难点问题,针对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较关注的调查令和人口信息查询等问题,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问:如何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准入退出?

  答:一是严格落实《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从源头上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门槛,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二是鉴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且考试的成绩可以反映出参考人员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评价更加客观公正,探索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准入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积极吸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审查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准予执业;三是结合年度考核手段,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停业和注销执业相结合的退出机制,面向社会公告退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问:如何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发展?

  答:一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人员、业务、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发挥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二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培训。完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强化新申请执业人员和青年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实习培训、岗前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市内外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学习交流等。三是加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力度。坚持和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功能,建立较为完备的行业管理制度规则体系。今年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行业协会修订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建立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严肃违法违规投诉查处,促进队伍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jd/zczxwdk/202304/t20230428_11925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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