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求职,这些问题须警惕

时间:2023-05-17 来源:河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眼下正值求职季,高校毕业生即将走向职场,开启人生新篇章。但涉世未深的他们很容易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套路和骗局。从不法黑中介,到试用期“白用”;从合同“霸王条款”,到培训课“被套路”……毕业生求职需要躲避的“坑”真不少。

  假试用,真使用

  此前,应届毕业生刘鹏飞经过一番“海投”,终于找到了一份心仪的工作。“公司说试用期三个月没工资,我想着这个工作比较符合自己的兴趣,便答应了。”刘鹏飞说,但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却拒绝给他转正,也不支付任何工资,这让刘鹏飞无法接受,便选择了离职。

  试用期“白用”是初入社会的“职场小白”最常遇到的情况。记者调查了解到,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对此,有关专家提示,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都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求职陷阱花样多

  记者了解到,还有花样繁多的各类求职陷阱,需要毕业生警惕。

  应届毕业生小李告诉记者,他在不久前遭遇了“黑中介”。小李说,一家非法职业介绍机构以介绍工作为名,向他变相收取各种名目费用,最后也没有给他提供匹配的就业岗位。

  专家表示,黑中介的典型特征是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相关资质,以冒充或伪造相关资质骗取求职毕业生信息。这些非法职介机构即便提供了岗位信息,往往也是与高校毕业生需求不匹配甚至虚假的就业岗位。

  专家对此提示,高校毕业生求职时,应当优先选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正规市场中介机构,对市场中介机构应了解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市场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时,不要轻信其口头承诺,一定要看清签约的内容,不要盲目签字。

  除了黑中介外,记者调研发现各类兼职陷阱也是招聘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诈骗分子打着高薪兼职、点击鼠标就赚钱、刷单返现等幌子进行诈骗。其特点是门槛较低,号称轻松兼职、薪酬丰厚。

  专家对此提示,高校毕业生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应当了解当前岗位的市场薪资水平,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往往是陷阱。同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支付宝等密码信息,不要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

  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意识

  近年来,各类求职陷阱名目繁多,有些公司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为其设下重重圈套,令涉世未深的毕业生防不胜防。

  例如,个别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以高薪就业作为诱饵,向高校毕业生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向指定借贷机构贷款支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或推荐的工作与原先承诺相差甚远,毕业生可能会面临身负高额借贷又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利局面。

  再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多位专家指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

  专家同时提醒广大高校毕业生,要通过合法、正当、信誉好的信息渠道来掌握和了解招聘信息,多种途径了解用人单位背景,不盲目轻信,接到招聘邀约后,尽量多和有一定社会阅历的亲朋好友沟通情况,冷静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一旦遭遇骗局,立即拨打12333电话或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此外,专家建议,高校应加强劳动法规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教学内容,使学生更好掌握相关知识,强化维权理念。(记者 邱玥)


原文链接:http://gat.hebei.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3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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