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院:符合条件的数据技术可申请专利保护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5月18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介绍了省法院在加大数据权益保护、促进湖北数字经济发展方面采取的举措。
周佳念答记者问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数据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基础的生产要素。仅有大量数据而缺乏有司法保障的数据流动和获取机制,无法形成规模化的数据利用,无法推动数据经济。”周佳念表示,湖北法院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发布规范性意见,研究制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专门就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即注重对数据安全、数字金融、数据管理等前沿法律问题研究,依法妥善审理涉数据交易纠纷案件,完善数据产权、数据隐私等司法保护机制,严惩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等。
二是在确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理念。即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尝试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数据市场交易安全的数据司法保护制度。
三是注重知识产权法对数据权益的全面保护。目前湖北法院对涉及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由于数据的财产化更多涉及企业数据或者商业数据,从知识产权角度上看,只要商业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比如数据的技术,不管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符合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三性”,就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没有公开的数据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集合则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对于公开的数据受保护的不是原始数据而是数据加工,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保护。
“随着湖北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新媒体、云端数据交易、数字文创作品、网络游戏、动漫、音乐、电影、网络平台直播等数字产业领域将涌现出亟待司法保障的问题。”周佳念表示,划清竞争行为边界,制止数据侵权行为,成为市场主体非常迫切的现实需求。下一步,湖北法院将坚持服务科技自立自强和数字经济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秉持着探索精神,深切关注数据治理过程中的难点,确立安全可靠、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裁判规则,让数据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均享有合法权利,让利益关系在产业博弈过程中不断平衡,保障数据流通,保护交易目的、交易安全,推动本土数据驱动型经济的腾飞。
(极目新闻记者柯称通讯员林治国)
稿件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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