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具体办法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为切实做好省院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现对省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案》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等各项工作,确保省院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顺利进行。

  二、选任安排

  鉴于试点期间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已满,省院决定对本院人民监督员进行重新选任,选任工作拟于9月上旬开始,9月底前完成。具体安排是:

  (一)选任条件。

  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案》的条件进行,根据试点经验,可注重从政治过硬、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积极热心、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社会影响的人员中选任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方式。

  根据《规定》和《方案》,省院负责本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省院可以商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选,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院自荐报名。省院拟选任人民监督员10至15名。

  (三)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通过《新安晚报》“检察之光”专版和省院检察门户网正式对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选任方式、程序名额、联系电话等。

  2、接受报名。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自荐报名。

  3、审查考察。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省院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由办公室和干部处组成联合考察组,及时对初定的候选人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选。

  4、拟任公示。将省院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5、决定公布。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经公示后,由省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同时,将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省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怀安为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宣国强和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中学为副组长,省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加强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建设,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为省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创造条件。

  (二)严格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案》开展监督工作,省院和市院提交的监督案件统一由省院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使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措施均符合新的要求。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类案件或事项,适用统一的监督程序。对市院应当接受监督而未履行监督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省院应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依照《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三)做好监督保障和日常工作。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为其提供案件评议室和阅卷室等必需的工作场所,对其因履行监督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拓展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适时通报重大工作情况,邀请参加执法检查、专项活动等,广开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渠道,防止出现限制和规避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问题。健全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机制,虚心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诚恳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省院相关部门和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反馈、归档等日常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1305/t20130528_11201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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