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合力挖掘隐秘的“真相”,破解“行为类执行”难题

时间:2023-08-19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2023年7月,一起行为类执行难案在黄浦检察院检察官和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协同合力下得以化解。

  这是一起涉及兄弟三人的房屋迁让纠纷。费家三兄弟中的大哥于2006年开始与两个弟弟陷入诉讼风波,主要诉讼焦点是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的一处三层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该房承租人为三兄弟的母亲和大哥,因二弟长期霸占该房屋,2006年母亲和大哥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法院判决二弟搬出涉案房屋,原告母亲邱某搬入居住。但二弟人虽搬离,但个人物品仍留在房屋内,导致母亲至去世前都无法入住。2017年母亲去世后,三弟撬开门锁亦将个人物品搬入,自此二弟、三弟长期反复霸占涉案房屋。因母亲生前已将承租人变更为大哥,费大哥多次交涉,弟弟们非但不愿意搬离该处房屋,还与大哥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

  2019年3月,忍无可忍的费大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法院判决二弟、三弟携物品搬离房屋及赔偿大哥的租金损失8万余元。2021年5月,大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执行弟弟们搬离房屋,在租金损失部分,执行法官调解弟弟们每月共支付2500元执行款后,终结本次执行。然而三弟在搬离后,再次搬入房屋,二弟虽离开房屋但再次将自己的个人物品堆放屋内,该行为类执行人没有按照对法院的承诺执行,导致该行为类执行履行反复。

  2023年6月,费大哥来到黄浦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官仔细询问,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费大哥称其房屋居住权始终没有保障到位,其弟弟们未真正搬离,三弟甚至还将房屋出租他人,产生相关费用拒不支付的情况。为保障费大哥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着手查证相应案件证据材料。通过实地调查,检察官发现两个弟弟未携物品搬离涉案房屋,并走访属地居委与派出所,发现涉案房屋自2021年起就登记为第三人租住的情况,且自2021年6月起,涉案房屋每月产生百余元电费尚未结清。通过种种证据与当事人陈述互相印证,检察官审查认为,两个弟弟未真正履行该行为类执行,确实存在妨害费大哥对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6月8日,黄浦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关注该案执行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6月26日,获法院回函,表示对相关工作予以改进和完善。

  6月29日,为将监督成效转化为履职实效,检察官与法院执行局法官共同来到涉案房屋开展现场执行,发现二弟已将个人物品搬离房屋,但还占据房屋的三弟,则情绪激动辩称无处可去,并未将房屋出租他人。然而,检察官在现场敏锐地发现写有第三人名字的信件和快递包裹等物品。与此同时,该处突然出现了第三人。

  觉察到异样后,检察官与法官分别在屋内、屋外同时询问三弟和该第三人,发现二人就在此处生活的细节无法一一对应,谎言终被戳破。至此,三弟实际居住在外,霸占房屋并将该房出租他人牟利的事实清楚、明确。联合执行后,法院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参与该行为类执行工作的质效予以认同。

  6月30日,鉴于被执行人之前的虚假陈述及对抗执行等行为,法院告知拟对费家三弟实施司法惩戒并强制执行排除妨害。此时,在获知弟弟可能会被司法拘留,费大哥表示愿意给三弟一次机会,三弟也有所触动,交出钥匙并写下承诺书,明确表示将在近期搬离该处房屋。

  至此,法检合力解决了一起迁延十余年的行为类执行难案,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同时,使得原本已经处于一地鸡毛的兄弟之情在法律的保护下逐渐融冰。

  “行为执行可以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本案中的腾退房屋、排除妨害等属于不可替代行为,该类行为与被执行人的人身依附紧密相关。以该类行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主动履行率低、时间跨度长,是一个执行难点。对于该类行为执行,被执行人往往可以找出很多难以查证的理由搪塞,能否查微析疑、求得真相,不仅关乎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利益,也是民事检察监督专业性和信服力的体现。”参与本次联合调查的黄浦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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