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教育—学思想】“四个全面”擘宏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19))

时间:2023-09-06 来源:西藏长安网 作者:佚名
“四个全面”擘宏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19))——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布局

  

  37.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2020年7月底,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大楼外墙上,工人师傅们将“法制日报”四个金色大字中的“制”字更换为“治”。8月1日,创刊40年的《法制日报》更名为《法治日报》。从“制”到“治”,一字之变,体现了对全面依法治国认识的深化,也折射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性进步。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南辕北辙的寓言告诉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法治建设更是如此。如果路走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在法治问题上,没有最优模式,也没有“标准版本”,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结论。要不要走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历史性课题。鸦片战争后,许多仁人志士也曾想变法图强,但都以失败告终,法治只是镜花水月。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等旧法统,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新中国的宪法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和根本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方略,始终强调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新时代不断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这条道路走得通、走得对、走得好。只有坚定走这条道路,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翻开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一根本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够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脱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从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发展历程看,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就我们这个14亿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而言,要在较短时间内建成法治国家,没有可以奉为金科玉律的教科书,也没有可以对中国人民颐指气使的教师爷。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汲取我国古代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等思想精华,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法律文化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法治道路。从国情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知识链接

  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法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走好这条法治道路,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决不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坚毅前行。

  38.如何理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獬豸,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法兽”,据《论衡》中描述,其双目明亮有神,独角,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有勇猛、公正的寓意。在我国一些法院门口,往往能看到獬豸的雕像,象征着对公平正义的守护。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把这一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来说明司法不公的危害性:“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

  习言习语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两点说起来简单,要做到就不容易了。

  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和价值目标。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推进公正司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采取各种有力举措,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并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在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件得到依法纠正,正义得以伸张,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和热烈拥护。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工作的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推进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还要看到,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操守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司法人员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同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落实到位,让公正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人民日报 》( 2021年08月12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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