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立法“小切口”解决治安领域“新问题”
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对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进一步完善处罚措施和幅度,包括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调解相衔接、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适当提高罚款幅度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上述数种行为,为何新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此次修订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我们还可以期待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哪些方面继续完善?带着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浪。
回应现实
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新需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是该法自2012年首次修改以来,又一次与时俱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从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处罚行为来看,都是关涉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内容。”周海浪说。
例如,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无人机已经在各种场景广泛应用,但这一新生事物却伴生了“黑飞”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予以强力规制。又如,高空抛物,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当然有必要严密法网,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制度,但目前该项制度仅限于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社会矛盾的类型也越发多样化,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此次修订草案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调解相衔接,充分体现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理创新的新举措。
“总之,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回应了社会治理的热点堵点问题,不断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新需求,有利于及时排除、预警、化解各类矛盾隐患和风险,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周海浪表示。
严密法网
实现与刑法的有效衔接过渡
“考试作弊、高空抛物等近年来社会治理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其实在刑法中基本都有涉及。修订草案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既有效弥补了该法的空白领域,又严密了法网,实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周海浪谈道。
例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虽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其犯罪主体为考试作弊的“组织者”,而非“作弊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时则新增了对“作弊者”的处罚。
又如抢夺方向盘问题,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也有所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此次修订也对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实践经验、优秀成果进行了有益借鉴。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开展试点发展至今,已然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此次修订将其借鉴创新为认错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立法水平的提升。可以期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理念将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开辟新天地、营造新生机。此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等新修改亮点,同样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有益借鉴,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充分平衡了保护与处罚的关系。
周海浪表示,将刑法中已有规定的犯罪行为增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效提升了法网的严密性,使得刑事处罚与治安处罚得以合理、明确的衔接过渡,既可有效规避过度执法、罪不当罚的情形,也不令社会危害性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成为法治社会的“漏网之鱼”。
继续完善
确保法秩序的统一稳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对完善配套执法机制、理顺法律竞合关系等提出了新要求。
周海浪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相关配套执法机制亦应随之修订完善。“比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必要随之修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规范化、公安民警执法理念的革新也有必要迈上新台阶。同时,治安管理绝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相关党政职能部门也应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理念、新精神与自身执法机制改革有机结合,凝聚社会治理的新合力。”
周海浪还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不仅意味着该法本身有所变化,也有必要理顺该法与其他法律的竞合关系。例如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该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密切联系,如何理顺二者之间的法律竞合关系尤其需要关注。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显然,二者在追诉时效上存在显著差异。”周海浪认为,此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必要对此问题给予关注,尽量缩小法律之间的差异,确保法秩序的统一稳定。此外,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初次不罚”“无错不罚”等制度,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30831/2780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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