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于9月1日修订通过
时间:2023-09-20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权依法公正行使、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会议指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方案》,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改革的成果,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形成固根本、利长远的制度。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更便民:扩大受案范围,便利群众参与
某市市民王女士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可签完协议后,王女士认为,政府可能存在相关手续不全、对相关事实和补偿条款存在欺诈等行为。于是,王女士向市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主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由于行政复议法并未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市政府只能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行政协议并未明确列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行政协议的有关争议一般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要让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要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司法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指导各地行政复议机构严格把握法定受理条件,避免出现“该受理不受理”问题。这些经验和理念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中得以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说,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除了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还采取许多举措,便利群众参与行政复议。
“您通过行政复议云接待平台咨询事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请携带材料前来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久前,王先生通过山西太原市政府行政复议云平台完成“预申请”,并收到了后台审核通过的短信,注明复议机关的地址和电话,所需材料也一目了然。
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群众的相关经验,在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中也有体现:“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事项“一次办”也是一项已广泛实践的便民举措。
甘肃天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明几净,秩序井然。在行政复议咨询和接待窗口,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行政复议申请服务。
“我们企业这次遇到的行政纠纷,通过行政复议,仅用9天时间就化解了。此前同类纠纷,可能需要我们多头找、来回跑,半年都解决不了。”某企业负责人刘明说。据了解,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改革要求,甘肃省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由2000多个减少为103个。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各地稳步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实现“一个窗口接收申请、一个标准审理案件、一支队伍化解争议”。
而这样的改革成果,也写进了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除部分保留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梁鹰说。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设置了“简易程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增设行政复议审理的简易程序,实行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原则,保障行政复议快捷、便民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
更公正:健全办案机制,引入社会力量
姜明安说,长期以来,有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不愿选择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复议程序不能保障为他们提供公正的救济。
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升其公信力,近年来各地不断进行改革探索。
这天,上海市杨浦区,一场治安管理类行政复议的听证会召开。
“被申请人对其报警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应该对报警事项进行处理……”听证会现场,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以公开保公正,这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将以往的书面审查,改为以灵活方式听取行政复议当事人意见,针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等办案程序。
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另一项确保公正的举措。
8月的一天,陕西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咨询会,就近期一起行政复议疑难复杂案件共同研判分析。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参加会议。会上,大家各抒己见、讨论热烈,就案件审理焦点和法律理解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共同研判后达成一致观点。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不少地方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复议,为政府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咨询意见。
这样的改革成果,在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中也得到了体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引入外部力量,可消除申请人和社会对复议中可能出现的‘官官相护’的疑虑,有利于让复议结果得到申请人认可,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说。
更管用:强化调解应用,促进实质化解
一些时候,行政行为即便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撤销,但如果群众真正关心的实际利益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群众就会因为获得感不强而认为是“程序空转”。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复议一项重要优势是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做出实质性审查。为实质性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行政行为不能“一撤了之”,要将“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摆在更重要位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梁鹰说。
强化调解应用,是改革中力求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举措,也是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广东某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相关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资格复查中,由于研发费用占比不够,省科技厅和省税务局取消了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该公司遂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若单纯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可能无法解决该企业面临的发展难题。如果企业因此无法继续经营,也不利于技术创新。”于是,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多次召集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运用调解手段,在企业依法补缴税款的基础上,指导企业按照法定标准申请新一轮高新企业资格。
近年来,各地纷纷在行政复议中运用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2022年,全国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达3万件。
总结实践经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将推动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抓紧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复议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9/569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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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会议指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方案》,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改革的成果,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形成固根本、利长远的制度。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更便民:扩大受案范围,便利群众参与
某市市民王女士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可签完协议后,王女士认为,政府可能存在相关手续不全、对相关事实和补偿条款存在欺诈等行为。于是,王女士向市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主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由于行政复议法并未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市政府只能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行政协议并未明确列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行政协议的有关争议一般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要让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要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司法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指导各地行政复议机构严格把握法定受理条件,避免出现“该受理不受理”问题。这些经验和理念在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中得以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说,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除了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还采取许多举措,便利群众参与行政复议。
“您通过行政复议云接待平台咨询事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请携带材料前来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久前,王先生通过山西太原市政府行政复议云平台完成“预申请”,并收到了后台审核通过的短信,注明复议机关的地址和电话,所需材料也一目了然。
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群众的相关经验,在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中也有体现:“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事项“一次办”也是一项已广泛实践的便民举措。
甘肃天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明几净,秩序井然。在行政复议咨询和接待窗口,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行政复议申请服务。
“我们企业这次遇到的行政纠纷,通过行政复议,仅用9天时间就化解了。此前同类纠纷,可能需要我们多头找、来回跑,半年都解决不了。”某企业负责人刘明说。据了解,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改革要求,甘肃省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由2000多个减少为103个。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各地稳步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实现“一个窗口接收申请、一个标准审理案件、一支队伍化解争议”。
而这样的改革成果,也写进了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除部分保留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梁鹰说。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设置了“简易程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增设行政复议审理的简易程序,实行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原则,保障行政复议快捷、便民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
更公正:健全办案机制,引入社会力量
姜明安说,长期以来,有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不愿选择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复议程序不能保障为他们提供公正的救济。
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升其公信力,近年来各地不断进行改革探索。
这天,上海市杨浦区,一场治安管理类行政复议的听证会召开。
“被申请人对其报警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应该对报警事项进行处理……”听证会现场,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以公开保公正,这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将以往的书面审查,改为以灵活方式听取行政复议当事人意见,针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等办案程序。
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另一项确保公正的举措。
8月的一天,陕西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咨询会,就近期一起行政复议疑难复杂案件共同研判分析。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参加会议。会上,大家各抒己见、讨论热烈,就案件审理焦点和法律理解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共同研判后达成一致观点。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不少地方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复议,为政府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咨询意见。
这样的改革成果,在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中也得到了体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引入外部力量,可消除申请人和社会对复议中可能出现的‘官官相护’的疑虑,有利于让复议结果得到申请人认可,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说。
更管用:强化调解应用,促进实质化解
一些时候,行政行为即便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撤销,但如果群众真正关心的实际利益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群众就会因为获得感不强而认为是“程序空转”。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复议一项重要优势是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做出实质性审查。为实质性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行政行为不能“一撤了之”,要将“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摆在更重要位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梁鹰说。
强化调解应用,是改革中力求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举措,也是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广东某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相关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资格复查中,由于研发费用占比不够,省科技厅和省税务局取消了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该公司遂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若单纯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可能无法解决该企业面临的发展难题。如果企业因此无法继续经营,也不利于技术创新。”于是,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多次召集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运用调解手段,在企业依法补缴税款的基础上,指导企业按照法定标准申请新一轮高新企业资格。
近年来,各地纷纷在行政复议中运用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2022年,全国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达3万件。
总结实践经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将推动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抓紧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复议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9/569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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