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初审:完善学位管理体制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8月28日,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学位法草案作了说明。
贺荣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公布的学位条例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现行学位条例基础上,抓紧制定学位法。
学位法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草案明确提出,实施学位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依法申请获得相应学位的前提。
完善学位管理体制 适应高等教育改革要求
为完善学位管理体制,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草案明确学位管理主体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学位管理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地区学位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等职责。
草案对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进行规范,要求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制定特别条件和程序。
草案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细化学位授予条件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草案细化并明确了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在学位授予条件方面,明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等基础上,学位获得者还需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名誉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在特定领域作出贡献。同时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名单、颁发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学位授予信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汇总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健全争议解决途径 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或被撤销学位证书
为健全学位授予争议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学生或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其他人员对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为加大对学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做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初审热点聚焦 建议严把导师队伍能力素质关、明确撤销学位证书情形、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8月3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指出,学位法草案将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合二为一,体现了近年来学位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理念和重要机制设计,明确了系统完备的学位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对于从法治层面促进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围绕导师队伍能力素质、撤销学位证书情形、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等内容,与会人员展开热烈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谭琳委员建议在草案第29条中增加“良好的道德品行”表述,将其改成“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配备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强的实践能力的教师”。同时,建议在第29条中增设第3款,规定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的情形。如果导师出现道德品行败坏、学术品行不端等行为,应当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全国人大代表苏家恩赞同谭琳委员的建议,他强调,导师的人品和言谈举止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一个好的导师才能培养出好的学生,好的人才。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张翼建议,为保证教学质量,在草案第29条应加入一项内容,就是学术授予单位必须制定相关文件,规定指导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具备学术与伦理资格。
吴杰明委员指出,研究生导师的能力素质是确保学位质量的关键环节,他建议草案对研究生导师的能力素质规范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他建议在第29条第1款中增加学位授予单位除了配备导师之外,还应当“定期对导师队伍进行必要的遴选、考核和调整”。第2款中增加导师“应当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考核,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的表述。
草案第33条明确了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的情形。郑功成委员认为,学位的质量是衡量高等教育的根本。他建议应建立超越学位授予单位之上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对于被处理的学生也应有超越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诉机制。
郝平委员认为,撤销学位对当事人的就业、户籍等都有重大影响,规定不宜过于宽泛和模糊,建议将此条款限定为学术不端和舞弊作伪行为,并尽可能采取列举性规定。
叶赞平委员指出,草案第33条第1款第2项后半句“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表述,这里只列举了一种情形,其他的都用“等”来概括,这种表述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建议认真研究,对一些非法手段进行列举,比如,当前较为常见的“伪造前置的学历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也属于可以撤销学位证书的情形。
苻彩香委员表示,学位法草案第3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最后的一个不端行为说的是“人工智能代写”,如果“人工智能代写”是不端行为,那么人代写或其他方式的代写就不是“不端行为”了?建议将“人工智能”删除,凡是代写的不管是人工智能代写还是人代写,都认定为是学术不端行为。
李敬泽委员也关注到了草案将学位论文存在人工智能代写列入学术不端行为。他认为,人工智能是长期趋势,当前对这一新现象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对此应审慎一点,不要以立法的方式把人工智能代写这样的问题列入其中,而是由各个学科根据本学科的应用情况作出判断。
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就如何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提出建议。为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学位申请人权益,方向委员建议在草案第22条中增加学位申请人对同行专家评阅意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导师申请,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的内容,给予学位论文作者必要的申请复核权利。同时,建议草案第24条对重新申请答辩次数和时限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研究,体现对学位申请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曹鸿鸣委员建议在草案第36条第1款中增加“参与学位申请人学术评价的人员,不能担任学术复核的成员”的表述。为保证复核决定的公正性,他认为复核决定的做出应遵循回避程序。参与学术复核的人员应不同于学术评价人员。同时,建议在第36条第2款最后增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表述,为学位申请者增加一个申诉渠道,保证其公正性。苏家恩建议,草案第36条增加学生不被授予学位或被撤销学位后,如果不满意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意见,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对学位的取消进行复核。
“受教育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学位授予单位取消申请人学位将会对申请人的继续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必须十分慎重。”全国人大代表张荣华建议,在草案第36条补充对学位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方式给予其权益保障的维权渠道的规定。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学生受教育权切实加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