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检察院”,共护职工劳动权益

时间:2023-11-08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同时也强调“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而伴随着法定领域的不断拓展,职工权益保护领域已成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新着眼点。

  近日,上海市检察院与市总工会签署《关于建立“工会+检察院”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市检察院和市总工会的部署,今日(11月1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与浦东新区总工会举行“工会+检察院”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签约仪式,强化协同共治合力,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倪倩,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国东,区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洪,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屠春含出席。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区总工会兼职副主席施净岚主持会议。

  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倪倩,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国东的见证下,区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洪,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屠春含会签《关于共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此次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从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沟通联络、办案协作、联合调研、专项活动等六方面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根据此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围绕职工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如平等就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信息对接,共同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区总工会发现严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线索,可按照“信息联动、及时报送”的原则移送区检察院;经研判符合条件的,区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建立办案协作、联合调研等机制。区检察院发挥法律专业优势,支持区总工会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指导、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等工作。区检察院在办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案件时,可以邀请区总工会开展案件社会调查、参与案件听证、整改成效评估等工作。双方还将共同开展涉及劳动领域最低工资、劳动安全、特殊劳动群体保护等基准制度调查研究工作,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合力推动整改,形成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之间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格局。

  倪倩主席表示

  《合作协议》是双方共同加强职工劳动利益保护、维护职工队伍和谐稳定的重要载体,也是双方共同深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要深刻理解协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是立足浦东劳动争议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工会+检察院”协作机制,有利于完善新形势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也有利于提升双方履职能级。

  二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好各级工会组织网络优势;主动深入参与,有效发挥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队伍作用;完善工作闭环,依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的“刚性”支撑,深化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三要协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创新发展。

  关注新情况,主动回应职工需要;注重协力共治,着力构建横向协同、内外联动、上下贯通的工作格局。主动推动各项机制的有效实践,以有效有用的机制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形成“工会+检察”浦东经验。

  曾国东检察长表示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双方应以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机制建立为新起点,更好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一是依法能动履职,找准监督重点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平台经济、新业态集中于浦东,双方应当聚力检察监督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灵活运用公益诉讼与支持起诉等手段推动就业性别歧视、劳动者工时及休假权益保障、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安全保障等问题的解决,打造安定有序的劳动者就业环境。

  二是加强协同协作,合力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和检察机关在推动保护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各有优势,坚持系统观念,注重不同领域公益保护的关联耦合做好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大文章”。

  三是注重实践转化,深耕细作打造“浦东样本”。通过办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努力打造“标准之诉、制度之诉”,为顶层设计提供鲜活样本,为相关法律增设公益诉讼条款奠定实践基础,从而助推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执法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主任刘潇潇通报“工会+检察院”相关情况,浦东新区总工会维权保障部部长张蕾通报工会权益保障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6707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