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申办指引
为做好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工作,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京司发〔2020〕91号),制定以下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范围
在外国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二、申请人条件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实质性开展仲裁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5年以上;
(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
认定境外仲裁机构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主要考察仲裁机构处理的仲裁案件数量、标的额和国际化水平,以及国际仲裁领域权威杂志、报刊、评估机构发布的仲裁机构排名情况等要素,并引入专家进行评估。
三、申请材料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
(二)在境外合法成立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相关材料;
(四)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介;
(五)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六)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承诺书。
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还需提供该国际组织作出的同意设立业务机构的文件。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联系电话010-89150405)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盖章、签字原件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并以中文为准。
(二)审查
北京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颁证
北京市司法局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业务机构登记事项向司法部备案,待司法部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向业务机构颁发登记证书。
境外仲裁机构拟申请设立业务机构的,可事先就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向北京市司法局咨询。北京市司法局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和审批流程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备案
业务机构应当自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登记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以下材料提交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一)业务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业务机构的仲裁员/专家名册或者推荐的仲裁员/专家名册(如有);业务机构办公场所材料;
(三)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登记表和身份相关材料;
(四)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账户。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备案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延期申请。
附件:相关示范文本.docx
政策法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英文)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10914496/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