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未未来:这个《条例》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网络晴空

时间:2024-01-10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青少年的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徐汇区检察院举办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倡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利用网络,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远离网络不法侵害。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的同学们来到徐汇区检察院体验了一堂别开生面的网络安全法治课。在检察官的带领下,同学们先后参观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观看了普法动画展板,沉浸式体验了一回模拟法庭。检察官结合《条例》,与同学们就网络安全知识展开了互动交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将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条例》都有哪些亮点吧!

  01

  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国家网信等职能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同时也对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方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和起到的作用进行了细化规定。

  02

  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等要求。

  03

  规范网络信息内容

  《条例》明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同时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04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以请求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利,拒绝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05

  网络欺凌行为防治

  《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健全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保护。

  06

  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条例》要求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

  07

  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非理性消费

  《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条例》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网络保护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将上位法律中确定的主要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系统、具体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网络晴空。徐汇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综合业务素能和专业化水平,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推动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7096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