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3年。白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三、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1.分期履行债务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此处法律规定的含义是,若时效届满,债务人提出不履行债务,能够被法院支持。)
五、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如果被告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应当积极进行答辩、举证。)
六、诉讼时效中止(《民法典》194条)
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障碍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向债务人发送主张权利的文书、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给对方主张权利……)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物权请求权)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其他
九、诉讼时效法定,当事人约定无效,不得预先放弃。
十、仲裁时效。
无特别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一、除斥期间
关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属于不可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规范性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第九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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