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执厥中”的理论内涵与司法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人民法院是传承和践行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重要阵地,肩负着在司法实践中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职责使命。
“允执厥中”是舜帝倡导的治国理念和方略,意为诚实守信地坚守天下正道。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倡导要以诚信的态度,广开言路、广纳贤才,实现政治清明、百姓富足;作为一种哲学理念,要中和天地人的客观规律,寻求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适宜、适度平衡点。它在价值目标上追求实现个人、社会、国家的平衡,在哲学上秉持“中道”,或许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旨归的当下的司法审判工作亦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允执厥中”的理论内涵
(一)“允执厥中”的历史源流。相传尧在将帝位禅让给舜时,传授了“四字方略”。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论语·尧曰》)这句治国方略的核心就是“允执其中”,要真诚地执守中正之道。如果天下的百姓贫困穷苦,上天给你的禄位也就永远终结了。舜也这样告诫自己的继任者禹。
当舜将自己的帝位禅让给禹时,他将“四字方略”扩展为“十六字方针”:“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尚书·大禹谟》)意思是人心变化莫测,道心中正入微,统治者要真诚地保持惟精惟一之道,不轻易改变自己的理想和目标,使人心与道心和合,执中而行。从“允执其中”到“允执厥中”,除了虚词“其”与“厥”以外,意思基本相同。这说明舜是按照尧的治国方略治国的。但施政背景发生了变化,由“四海困穷”的物质层面转向了“人心惟危,道心惟微”的精神层面和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这种转变的原因可以从舜的言论中寻得端倪。“帝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尚书·舜典》)物质财富的增加并没有同步解决社会和谐问题,反而出现了百姓不亲睦、家庭五常不和顺的情况。舜帝于是将国家治理的重点转向解决“人心惟危”的精神问题。他提倡“德治”,推行“道德教化”,就是从统治者到普通百姓,都应“以德节欲”。
(二)儒家对“允执厥中”的理解。先秦儒家中,对“十六字方针”的解释影响最大的是孟子。孟子的“性善论”成了儒家学者解释“十六字方针”的基本理论依据。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但由于现实社会里各种欲望的诱惑,人的善心可能会被恶的观念所侵蚀,变得自私自利、虚伪狡诈。因此人心是危险难测的。为了保持人善的本性,必须加强内在的“浩然之气”,其途径是坚持“惟精惟一”,心性修养要精纯专一。圣人有大知,能“闻而知之”,就能善于“允执厥中”。舜治理民众能用中庸之道,不走好与坏两个极端。而心性精纯专一,便能精诚恳切地秉行中正之道,自然也能治理好国家。
(三)朱熹对“允执厥中”的阐释。朱熹在《中庸章句集注·序》对“允执厥中”阐释道:盖尝论之:心之虚灵知觉,一而已矣,而以为有人心、道心之异者,则以其或生于形气之私,或原于性命之正,而所以为知觉者不同,是以或危殆而不安,或微妙而难见耳。然人莫不有是形,故虽上智不能无人心,亦莫不有是性,故虽下愚不能无道心。二者杂于方寸之间,而不知所以治之,则危者愈危,微者愈微,而天理之公卒无以胜夫人欲之私矣。朱熹强调心本是一,即 “心之虚灵知觉,一而已矣”,心灵是一个整体,原本并无人心、道心之区分。人心、道心之所异是在于“或生于形气之私”“或原于性命之正”。而之所以知觉不同,是因为“或危殆而不安”“或微妙而难见”,“危”与“微”是人心与道心区别所表现的不同特点。朱熹认为,只有精纯专一方能治人欲之私,才能实现“无过不及之差”的“允执厥中”。
从“允执厥中”的历史源流及先秦儒家、朱熹的阐释来看,其作为治国方略,有着丰富的内涵。“允执厥中”中的允,《说文》的解释是:“允,信也。”《说文》中诚与信互训,亦即诚信二字含义相同,与“允”含义相通。“执”,《说文》解释为执,种也。可理解为“保持、坚持”。“厥”在句中为助词,无实义。“中”的含义则最为复杂,《说文》:“中,内也。从口,丨,上下通。”
理解“允执厥中”的关键是准确把握“中”。“中”与其他汉字组成常用合成词,如中道、中和、中正、中庸等。《中庸章句》:“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子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因此,“允执厥中”就是诚实守信地坚持天下之正道,保持“中道”。这不仅是舜治国方略的核心内涵,而且经过儒家阐发,影响了传统治国理政思想数千年。
“允执厥中”的司法实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允执厥中”所追求的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平衡与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是一致的。司法实践中要始终坚守“允执厥中”的公正司法立场,追求“中道”“中和”,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从公平正义理解“中”。坚守“允执厥中”,首要的是准确理解法治建设的“中”的内涵和“执中”目的。司法审判追求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这是“中道”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而且必须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展现出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他们往往通过个案,尤其是事关自身利益的个案来评判司法是否公正。以民事审判为例:
一是民法首先保护形式公平兼顾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是近代社会发展的重大进步,体现了对特权的否定。任何民事主体,无论身份高低、财富多寡、才智穷达,都享有公平地追求利益、追求幸福的权利。实质公平是指利益分配结果符合社会正义要求。形式公平可能会造成实质不公平的结果。民法对实质公平的保护通常与意思表示实质上不自由、不真实等情况相联系。如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导致双方所签订合同显失公平的,就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节。
二是民法优先保护社会公平,兼顾群体公平和个人公平。法律应当首先反映社会整体公平观念。在某些情况下,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时,个体公平、群体公平与社会公平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民法首先捍卫社会公平,并在此基础上,兼顾群体公平和个人公平。
三是民法优先保护法律公平,兼顾群众朴素的公平观。民法上的公平首先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反映立法者意志,强调规则公平,并融入法治秩序、法治精神、市场规则、公序良俗、人格发展等因素,与群众朴素的公平观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有时也可能存在差异。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注重对社会成员的公平观加以引导和培塑,以严格公正司法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二)弘扬诚实信用追求“中”。“允执厥中”的“允”是公允、诚信的意思,秉持诚信是实现“中”的手段。这要求在司法审判中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是准确理解诚信原则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例如,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非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发挥诚信原则的制度功能。诚信原则的功能价值是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解释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如在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忠实、告知、保护等附随义务。
三是依法准确适用诚信原则。对于矛盾纠纷,如果法律有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该具体规定,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避”。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则优先考虑通过类推适用等更具确定性的法律方法填补漏洞。只有在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仍不能解决该问题时,才能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当然,除了直接援引诚信原则裁判外,在法律解释、利益平衡中都应充分发挥诚信原则的评价作用。
(三)情理法结合培塑“中”。“允执厥中”的“中”的内涵是多层次的,从目的论看是要追求公平正义,从方法论看则是国法天理人情相结合。情,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是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依据。传统中国社会中,在为亲复仇而杀人问题上,最能反映出亲情和国法的冲突,也让统治者深感棘手。如果执法者刚正不阿地排除社会舆论影响,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对孝子处刑,则会被社会大众唾弃为“薄情寡义”,甚至遭到上级贬斥。虽然成文法在现代社会取得了无可争议的法源地位,但在司法中,仍应提倡情理法结合,以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而不是机械适法贬损其权威。
一是强调情理使社会调整手段更为多元化。无论儒、墨、道、法各流派,其终极追求都体现了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向往。正如《说文》所言:判,分也;调,和也。以刀判,不管结果如何,都会产生裂痕;以情调,则能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强调情理使社会调整在司法裁判之外有了更多的手段,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和人际关系修复。
二是注重情理使人们探究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春秋决狱兴盛于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的汉中期,其核心是“原心定罪”,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之上,二者发生矛盾时不惜以经破律。有些人出于善心而犯罪可以赦免,而有些人虽然言行符合法度,但心怀不轨,也应治罪,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三是崇尚情理使人们更自觉地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原情司法强调情理在司法裁判中的积极作用,这促使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通过道德和法律的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不仅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也可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法治环境。
(四)维护利益平衡守护“中”。“允执厥中”要解决的是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执中”的方法是把握“过”与“不及”两端,然后选择“中道”,用适宜的方式实现平衡。故此,维护利益平衡是守护“中”的重要途径。民商事纠纷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司法追求和守护“中”,就要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好协调好各方利益,包括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在进行利益平衡时要注重突出诚信原则,如确定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时,要根据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对守法守约行为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制裁与惩罚。
二是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协调好个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准确认定其效力。
三是坚持均衡保护原则,协调好投资人、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既应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缓解企业融资难,又应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好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及新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
(五)推行多元解纷实现“中”。“执中”的目的是以民众需求为导向,既要解决“四海困穷”的问题,也要解决精神和秩序层面问题。当下,无论是“人心”还是“道心”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和基层自治。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依托基层组织的资源优势。在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转变过程中,应注重发挥街道、镇、村等基层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基层派出所处理轻微伤害案件的优势,司法所、综治办提供法律援助的优势,实现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全方位、多渠道化解处理各类社会矛盾。
三是发挥特殊人士的身份优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志愿者等参与信访接待、终结听证和矛盾化解工作,以增加当事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推动涉诉矛盾的化解。
“允执厥中”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治国方略,既是一种本体论,又是一种方法论,应当贯穿于公正司法的全过程。“执中”就是要符合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司法改革发展深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坚守“允执厥中”立场,不仅能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和力量,对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正获得感、满意度亦大有裨益。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郑 重)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jianshe/xiangqing/423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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