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时谁优先?
时间:2024-01-23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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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创办了一家模具制造工厂,但遭遇经济危机后,大量货品积压,导致公司急需流动资金。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小明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工厂的一台价值120万元的高端进口 机器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然而,小明的工厂出了问题,导致生产销售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为了保障员工工资的按时发放,小明不得不先后向老王和老李借款30万元和20万元,并以这台机器作为抵押,但这次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现在的情况是小明无法偿还银行、老王和老李的借款。那么,谁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呢?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了多个抵押权时,对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按照以下原则受偿: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应用上述原则到本案例中:
银行因为办理了抵押登记,成为机器拍卖款清偿的第一顺位人,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而老王和老李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他们需要在银行受偿后,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老王和老李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能在银行受偿后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这也提醒我们,在涉及抵押权的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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