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了交通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4-01-31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邓某某驾驶机动车无偿搭载杨某某,行驶途中,与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邓某某与程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两个部位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邓某某、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实叙述清楚,责任划分客观明确,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邓某某、杨某某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某虽然驾驶的是机动车,但系无偿搭乘杨某某,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现无证据证明邓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系好意搭乘行为。

  

  但邓某某既已同意搭乘杨某某,即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故本院结合邓某某举示的证据,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规定,酌情减轻邓某某的赔偿责任,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基础上减轻30%的赔偿责任,即由其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35%【 50%× (1-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双方责任的分担,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行为系一种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自愿冒一切风险,驾驶员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规范,谨慎驾驶,避免类似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重点提示驾驶员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构成好意同乘,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128/2838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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