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1-01-11 来源: 作者: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责任编辑: 杨翠婷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0-09/21/594_3263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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