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杨青春:通过类案监督参与社会治理

时间:2024-02-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月26日《检察日报》第8版

  

  

  人物名片

  姓名

  杨青春

  

  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检察院

  

  职务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2023年5月底,杨青春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比发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检察院对5件交通肇事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均未被吊销驾驶证。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她发现双方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分歧。

  

  

  

  

  

  杨青春立即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吃透精神内涵,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的交通肇事行为理应包含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构成犯罪”的含义,对其同样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确信监督准确性后,她争取包头市检察院支持,主动多次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深入探讨,消除认识分歧,终于就争议问题形成初步共识。该院针对已发现的5件同类案件制发1份类案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尽快作出吊销被不起诉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经研究批复采纳该检察建议。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推动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填补了全区范围内对被相对不起诉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空白,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司法确定力和司法治理力。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fc/202401/t20240129_6276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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