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江河之上》 谈环保司法 法官:好意救助应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24-04-10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本期解读嘉宾: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 余琦

  

  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法官助理 李鑫倩

  

  3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参与指导的电视剧《江河之上》在央视一套播出,该剧聚焦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司法实践,展示环保司法改革之路的艰辛,推广绿色发展理念,增强群众环保法治意识。

  

  剧中,女大学生袁笑笑购买金雕案引发全民关注和热议。袁笑笑在网络上看到私自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的信息,自掏腰包将金雕买下并养于家中,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上述案例不仅仅发生在电视剧中。3月17日,多名观鸟爱好者发帖称,江西婺源县一男子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摄影博主“零光片羽”爆料,该男子称为给母亲煲汤治疗癌症于是捕杀朱鹮。

  

  朱鹮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鸟中大熊猫”,是亚洲东部特有的珍稀濒危鸟类。早在2016年6月,西安的冯某某、郝某某在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瑶峪村,采用弹弓击打手段致一只野化朱鹮死亡。2017年12月,两人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类似非法捕猎、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哪些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四川法治报邀请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法官助理李鑫倩进行解读。

  

  危害野生动物如何追责

  

  好意救助应符合法律规定

  

  “金雕又名洁白雕、黑翅雕,古时称为鹫,是自然界的顶级掠食者。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余琦谈道,金雕是珍稀的濒危野生动物,个人严禁买卖、私自豢养。

  

  余琦解释道,剧中袁笑笑作为动物爱好者,对于动物的相关知识具有比一般常人更多的了解,袁笑笑对于金雕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应当认定为主观上系明知,而且她在群聊时发现有人出售金雕时,实施了收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发现需要救助的野生动物应当向相关负有救助职责和专业能力的林草等行政部门求助,对野生动物依法正确实施救助。“如果嫌疑人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实施了包括非法猎捕、杀害以及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本罪。”余琦说道。

  

  好意救助应该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余琦表示,有人可能出于好意救助的目的,买下野生动物饲养或者放生,这种行为也是法律不允许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袁笑笑帮助中转、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实际上改变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甚至会破坏整个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

  

  提高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应当要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就是保护地球家园的自觉意识。”余琦说,发现“不知名”动物时,可以利用网络进行查询,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报警求助,还要提升法律意识,通过筑牢生态环保意识,增强尊重自然、关爱生命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李鑫倩向记者介绍了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理的一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件。去年底,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理了一起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何某明猎获了中华鬣羚和中华斑羚各1只,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何某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在生态修复过程中,法院还首次引入了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作为全国首个以国家公园命名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将始终站在国家公园建设是‘国之大者’的高度,在改革探路中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用脚踏出环境司法改革的前行之路。”余琦如是说。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403/2854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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