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布2024“铁拳”“春雷”行动首批典型案例
有奖销售却不按明示信息兑奖 涉嫌不正当竞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商贸公司在电商平台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公布活动规则中载明“首位免单”“前N名结算以实际订单付款支付时间为准,按顺序发放奖品”。但在活动结束公布中奖名单时,商贸公司却以订单下载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发奖,导致最早支付的消费者不能按照活动规则兑奖。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该商贸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立案调查。
近日,成都市公布2024“铁拳”“春雷”行动首批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在列。
案例一
未按规定举办线下推介活动 超市被罚款1万元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某超市举办“赵氏普众酒品鉴”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活动的全程录像资料,因涉嫌未按规定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场所外举办“赵氏普众酒(配制酒)”推广活动,虽能够提供上述食品的生产厂家资质、购进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但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向辖区市场监管局告知举办此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相关情况且未对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食品经营场所外,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二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公司被罚款3万元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违法线索后,对当事人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委托对共两组六根管材进行检测,因当事人只有一台用于检测管材的静液压实验机,未配备起吊装置,不能同时完成两组六根管材的实验检测,所以只对两组单根管材进行了实验检测后,就没有继续对其余两组四根管材样品进行试验检测。当事人却伪造、变造了《管材及管件静液压实验原始记录》,将其记载为“同时对两组六根管材进行了试验检测”。
当事人伪造、变造原始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三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 医院被罚款5.5万元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成都新都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医院配药药房陈放柜上发现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氟哌啶醇片(有效期至2023年08月)5瓶(均未开封)、盐酸纳洛酮注射液(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1盒。执法人员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未使用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以罚款5.5万元。
案例四
未按明示的信息兑奖 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后,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内开展名为“整点购switch主机 抢免单”的有奖销售活动,公布活动规则中载明“首位免单”“本店前N活动将于6月15日20点开始,前N名结算以实际订单付款支付时间为准,按顺序发放奖品”。但在活动结束公布中奖名单时,当事人却以订单下载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发奖,该排序结果与以消费者支付时间先后排序结果不同,从而导致最早支付的消费者不能按照活动规则兑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五
虚假宣传商品房配套 开发商被罚款50万元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业主代表投诉开发商新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小区对接“运动公园、坡地公园、文化公园”三公园,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涉嫌对其销售的商品房周边配套信息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自取得该项目用地以及项目建设期间、直至项目交付,当事人未在项目红线内、外报批公园建设规划,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也未在该项目对接区域内规划公园用地。当事人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房产中介平台等媒介发布有关三个公园的宣传视频和文字广告;通过在销售现场摆放易拉宝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对接三个公园;且无法提供其发布的商品房广告中宣称的三个公园的报批报建及竣工后的验收资料。
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误导性较强,易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产生错误的判断,构成虚假广告。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万元。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402/2854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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