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文规范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时间:2024-04-1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合力打造电子数据“安检系统”

  “两高一部”发文规范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北京9月20日电(记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规定》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予以规范,明确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同时,《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因此,电子数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规定》指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与此同时,《规定》要求,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规定》还强调,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在电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规定》强调,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

  《规定》强调,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其中,在电子数据真实性方面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1609/t20160921_1674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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