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8起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安徽有1个!

时间:2024-04-19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医保骗保犯罪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医保骗保问题整治,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为有力有效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充分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8件已审结生效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其中,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林诈骗案入选。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性,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的责任和担当。

  目 录

  1.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诈骗案
——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集团

  2.马某雨诈骗案
——全链条打击“回流药”骗保犯罪

  3.陈某美、陈某英、孙某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药贩子”非法倒卖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

  4.高某诈骗案
——医药公司医药代表篡改患者检测报告骗取医保基金

  5.胡某良、张某红诈骗案
——参保人员利用医保虚开药品转卖牟利

  6.徐某林诈骗案

  ——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

  7.赵某泽、赵某贪污案
——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材料贪污医保基金

  8.杨某侠贪污案
——利用报销审核职务便利贪污医保基金

  安徽入选案例如下:

  案例六

  徐某林诈骗案——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林在其妻已去世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妻子的医保卡,在安徽省颍上县人民医院购买16盒奥拉帕利片并报销费用,骗取医保基金 12万余元。后将药品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1.5万余元。徐某林主动投案,所骗取的医保基金已全额退赔。

  【刑事诉讼过程】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林犯诈骗罪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林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徐某林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认定徐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本案系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畅通惩治医保骗保犯罪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公安司法机关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健全线索发现、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医保骗保犯罪。颍上县医保局与县民政部门在大数据比对中,发现被告人涉嫌医保诈骗,将线索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线索后认为被告人涉嫌犯罪,向县医保局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实现最佳“三个效果”。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被告人因妻子治病花费巨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产生犯罪动机,遂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403/t20240304_632666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