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15年以来安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2015年以来安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一、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例
(一)对民事判决抗诉案例
案件名称:巢湖梁某等与何某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抗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梁某的丈夫汪某生前系某路桥公司领导,1993年,梁某夫妇购买路桥公司长江西路宿舍楼302室住房一套,并通过房改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产权,办理了房产证。1998年,路桥公司又新建了宿舍,并发布了“九八年住房分配实施意见”:凡符合条件调整新房的住户,一律退出原分配的住房,否则取消分房资格。2000年1月,该公司再次要求分配新房者必须在2000年5月31日前交出老住房。此后,梁某夫妻在折抵旧房房款后向公司缴纳5万元,分得新宿舍一套,并将原住房及房产证退还给路桥公司,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路桥公司以2.5万元价格将梁某退回的302室旧房分配给何某夫妻。自2002年6月至2010年房屋拆迁时,何俊、王静夫妻一直实际居住使用302室房屋。2010年,302室房屋拆迁,梁某主张该房屋所有权,要求安置,路桥公司认为该房屋的产权已置换,不属梁某所有,而属于何俊所有,并向拆迁安置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为此,梁某及婆婆、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302室房屋为其所有。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持有诉争房屋产权证,何某虽向路桥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5000元,无充分证据证明路桥公司已将该房屋的产权收回,故该房屋仍属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确认该房屋属于梁某等人所有。何某夫妻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何某夫妻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何某夫妻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到路桥公司查阅了有关会议记录、询问了大量证人,查明梁某夫妻调换新房,已将302室房屋及房产证退还给路桥公司,路桥公司又将302室房屋出售给何某夫妻的事实。梁某已将房屋退还,并分到了新房,但在10年后发现其退回的302房仍登记在其名下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张房屋产权,以期取得该房拆迁补偿利益。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法院再审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了梁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民事调解抗诉案例
案件名称:宣城陈某某与某丝绸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陈某某、李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13年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将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丝绸公司厂房以125万元价格转让给陈某某。因该厂房已抵押给某银行贷款,某银行对该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案件已进入执行评估拍卖阶段。为了规避执行拍卖程序,顺利将该厂房转让给陈某某,陈某某和李某二人虚构了“2010年8月18日,某丝绸公司向陈某某借款8万元,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担保,约定二年内偿还”的事实,并伪造了借条。2013年9月,陈某某持伪造的借条提起诉讼。诉讼中,陈某某、李某及某丝绸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丝绸公司偿还借款8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某丝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履行,陈某某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案涉厂房94万元的价格抵付给陈某某,用于偿还所欠的债务8万元,余款86万元用于偿还丝绸公司欠某银行的债务。裁定生效后,陈某某凭法院裁定将案涉厂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此后,李某与陈某某因购房余款支付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给付实际购买厂房价格125万元与抵付价格之间的差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李某的起诉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该案,并运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进行大力调查核实工作,查明了上述事实。本案虽然系调解结案,但因当事人双方有偷逃国家税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嫌疑,检察机关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的规定,对该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法院再审认为,陈某某与李某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意图损害国家利益,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
二、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例
案件名称:怀远县陈甲与陈乙等人返还财产纠纷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
案件基本情况:陈甲因与陈乙等人返还财产纠纷,2011年12月诉至法院,法院法官宋某收其1800元诉讼费后未出具收据,也未上交法院,导致法院于2012年以陈甲逾期未交诉讼费为由,裁定按陈甲撤诉处理。法官宋某又在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回证和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送达回证上伪造当事人陈甲签名,并向陈甲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案件正在审理。直到2015年,陈甲才得知其案件早在2012年就已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查明事实后,于2015年7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恢复审理,并规范诉讼费管理,加强对审判人员规范执法、廉洁自律教育,依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追究法官宋某的责任。
监督结果: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撤销了原裁定,恢复案件审理,并依法免去法官宋某的副庭长职务。
三、民事执行监督案例
案件名称:滁州范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案件基本情况:范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范某38900元及相关费用。因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范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2006年查封李某房产一套,但直至2010年才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但拍卖成交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已被李某抵押贷款40万元,原因是查封因超过两年已自动解除。因李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再次对李某该房产查封,并于2012年7月冻结李某存款50000元,2013年1月从中扣划17000元到法院账户,同年3月将该17000元款交付范某。由于没有执行完毕且法院怠于执行,范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在本案执行活动中怠于履行职责,执行严重超期。1.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但本案中,法院2006年就已查封李某房产,2012年又查封了李某50000元存款,但直至2015年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仅执行17000元,尚有大部分款项未执行到位。2.对于查封的财产,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不及时组织拍卖,在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不及时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导致查封财产被抵押,无法拍卖。3. 收到17000元执行案款后,未依法在一个月内交申请执行人领取。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表示对建议内容予以采纳,对建议中提及的违法情形予以核查,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将余款执行到位。
四、虚假民事诉讼案例
案件名称:萧县刘某诉某帆布厂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
案件基本情况:2006年3月,某信用社将某帆布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帆布厂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同年6月,法院一审判令某帆布厂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为阻止法院执行帆布厂的房产、土地,帆布厂厂长王某与刘某串通,由王某给刘某出具虚假借条一张,内容是借刘某150万元款,借款人为王某并加盖了帆布厂公章。之后,刘某持借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帆布厂偿还刘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21.5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与刘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将帆布厂房产、土地过户到刘某名下,并导致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某帆布厂一案,因帆布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终结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某诉萧县某帆布厂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时,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开展调查,通过调取原审法院诉讼卷宗,对涉案王某、刘某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查明上述事实,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检察机关还依法查清徐某某、刘某、胡某某三名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受贿的犯罪事实,三名法官均被依法提起刑事公诉。
监督结果: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对该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了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撤销原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三名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受贿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五、支持起诉案例
案件名称:宣城陈辰美等103人索要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宣城某服饰公司自2010年起,不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截止2014年春节前,共拖欠陈辰美等103名缝纫工劳动报酬款合计人民币230余万元。后该公司明确表示公司已频临破产,无力支付。陈辰美等人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向检察机关求助。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查明上述欠款事实后,指导陈辰美等人收集、整理证据,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支持其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
监督结果: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法院判决支持了陈辰美等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交付执行,目前该案大部分劳动报酬款已执行完毕。
六、行政诉讼监督案例
案件名称:池州某置业公司与池州某税务局行政处罚纠纷行政抗诉案
案件基本情况:池州市某税务机关认定某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少交税款700余万元,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正确。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依照法定程序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并未履行完毕,不具备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条件,且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取得收益的数额也缺乏证据证明,故依法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例
案例一名称:滁州督促某环保局依法履职案
案件基本情况:柯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35.23吨有毒有害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城市雨水窨井内,致使附近水库和周边鱼塘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事发后,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立即对受污染的倾倒点、雨水管网、鱼塘进行处置,并对当地自来水厂的4千米供水管道进行重新建设。经鉴定: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250余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为追回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柯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监督结果:环保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柯某等被告人赔偿造成的损失。诉讼过程中,柯某等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二名称:明光某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案件基本情况:某街道办事处在对辖区内低保户审核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常年在外、无法取得联系的三名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在未核实其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是否符合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予以审核通过,使其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调研中,根据群众反映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向某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法履行低保审核职责,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不予审核确认,已经审核的予以撤销。
监督结果:某办事处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整改,对低保对象进行了逐一复查,共清理出28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全部予以清退。同时,该办事处还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了低保审核公示和民主评议制度,保障国家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八、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一名称:芜湖某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芜湖某钢铁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导致日处理污水能力不足,将未达标的生产污水排入长江,造成水体污染,县环保局存在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向县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该公司污水排放跟踪监督,督促该公司完善落实环保措施,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监督结果:县环保局采纳检察建议,向该公司下达通知,责令该公司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置,清理内部污水管网,对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立即进行检修,保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目前,经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污水排放已达到国家一级污水排放标准。
案例二名称:阜阳某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某镇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在垃圾随意堆放现象,附近与某河流相连的水沟两侧有黑色污染物,散发刺鼻气味。环保部门对此未及时处理,导致群众不满,多次上访。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向该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改。
监督结果:环保局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逐一进行了整改,之后又多次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环境监察,使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案例三名称:蚌埠某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案件基本情况:蚌埠某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虽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案涉农用地未能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检察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向某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使案涉土地尽快恢复原状。但检察建议发出一个月后,案涉土地仍未能恢复原状。为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鉴于某国土资源局积极、主动地履行了监管职责,使案涉土地很快恢复了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本着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原则,经高检院批准,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撤回起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1607/t20160713_1823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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