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检察院发检察建议助企业规范物资管理

时间:2024-04-19 来源: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现在,我们的钻头都有了‘身份证’。在钻头上烙印的统一编号,避免了发生以旧换新、偷梁换柱的行为。”中国长城钻探钻井二公司党委领导近日对前来进行案件回访的辽宁省检察院辽河分院检察官说。

  今年4月以来,辽河分院办理了多起辽河油田井队职工倒卖钻头的案件。办案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案发企业对钻头等贵重财物的管理存在漏洞:物资管理部门只依据钻头型号进行发放、回收,一些钻井队从市场上低价收购相同型号的报废钻头上缴,再暗地里把成色较新的钻头变卖,将钱款据为己有。

  针对这一情况,辽河分院及时向中国长城钻探钻井二公司、井下公司等单位发出《从源头抓起,加强废旧物资监管》的检察建议,建议发案单位建立钻头编号登记制度,对废旧物资实行全程监管。

  收到建议后,相关油田企业非常重视,多次与辽河分院反贪、预防等部门联系,进一步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责成企业法规等部门制定出台《油田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明确废旧物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岗位职责,制定钻探物资统一编号、定期巡查等领用、回收的奖惩措施。规定实施以来,钻头等物资在出厂时就被烙印上唯一的身份标识,分发、使用、回收全程都按这一身份标识进行登记、识别,不法分子再也没有偷梁换柱的机会。

  检察机关的一纸建议,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难题,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了油田企业废旧物资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也让企业很受启发,这一行之有效的方法还将被应用到勘测器材、井架设备等物资的管理使用上,更好地服务企业的生产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jcwh/jcfc/201412/t20141203_39086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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