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间:2024-04-19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实录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省人民检察院今年举办“检察现代化·奋进新风貌”系列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以“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为主题,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工作质效和典型案例。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罗军,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李磊。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社、检察日报、凤凰网、江西都市频道、江西广播电台、新法治报、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南都市报。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有: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江西证监局机构监管二处处长熊琨。

  欢迎大家的到来!

  今天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罗军专委介绍全省检察机关惩治虚假诉讼有关情况;二是李磊主任讲述办案故事;三是答记者问。

  下面,我们进行第一项议程,请罗军专委作介绍。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罗军: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总体情况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主要是指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参与执行程序,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频发,形式不断翻新,它借助诉讼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党中央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惩治工作。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最高检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和惩治。2022年至今年9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摸排虚假诉讼线索471条,受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52件,办结323件,提出监督意见257件,法院同期采纳监督意见240件。

  二、主要做法

  (一)多措并举,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一是加大职能宣传工作力度。以“坚守为民初心,强化民事检察”“民法典宣传月”等活动为抓手,依托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新闻媒体等,不断加大民事检察职能、虚假诉讼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虚假诉讼的危害、识别方法、救济途径等,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积极提供案件线索。2022年以来,全省民事检察部门共开展(参与)各类宣传活动2000余次,发放民事检察工作宣传手册5000余册。将易发、常见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拍摄改编成视频、漫画等,通过“两微一端”开展案例普法宣传,得到群众广泛关注和好评。

  二是不断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强化检察机关民事、刑事等部门内部协作,严格线索内部移送和共同研判,对涉虚假诉讼犯罪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民事检察部门建议刑事检察部门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按照规定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处理,提升虚假诉讼监督的融合履职力度。对外积极走访法院、公安机关及虚假诉讼高发的行业、领域,收集案件线索。近期,萍乡市法院、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5条;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开征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三是积极借助大数据赋能。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对虚假诉讼监督质效的推动作用,采取模型构建、数据碰撞、系统排查、重点审查等方式,分析研判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景德镇市检察机关通过公积金中心数据与裁判文书数据比对,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9件。九江市检察机关运用“天眼查”等大数据软件分析识别有关公司关联交易,查实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涉案车辆380余辆的买卖合同系列纠纷均为虚假诉讼。2022年以来,上饶市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模型、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发现并监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调解系列案87件。

  (二)能动履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因地制宜开展专项监督。全省检察机关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重点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宜春市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5+N”专项活动,以劳动仲裁、公证、强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保险医保基金、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领域为监督重点,目前已查办虚假仲裁案件19件,查办违规套取公积金案件3件。上饶市检察机关聚焦“刑民交叉”民间借贷领域,针对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隐瞒他人已经偿还借款事实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查办民事虚假诉讼17件。鹰潭市检察机关以赌博犯罪领域借贷纠纷案件为重点,查办民事虚假诉讼10件。

  二是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虚假诉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是虚构的,证据也是伪造的,传统“坐堂阅卷”不仅难以发现问题线索,而且也难以证实问题的存在。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综合运用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委托鉴定等调查核实方式,主动查证案件关键性事实,不断强化监督精准性和监督刚性。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邹某与翁某、汤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检察机关通过分别询问、调阅另案判决、调取银行流水等,发现邹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实为帮助真实债权人杨某躲避执行,“保全”自身财产。部分市、县检察院坚持审查、调查、侦查相结合,探索“民事检察引导侦查”的调查核实模式,即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与刑事侦查同步进行,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员联合侦查人员进行外围证据收集固定,充分借助侦查机关的侦查资源优势,夯实固定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证据。

  三是持续深化一体化办案。虚假诉讼在基层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多发。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三级院建立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指定管辖、上下协同办案、异地交办等多种形式,有效整合办案资源。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尹某某等系列虚假诉讼案中,与赣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一体对关联案件进行审查,发挥协同办案优势,对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的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快速突破,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法院均予采纳。宜春市检察机关专门成立市、县两级院的一体化办案团队,负责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研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等工作。202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62件。

  (三)协作配合,完善预防惩戒机制

  一是加强虚假诉讼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惩戒查处机制。2022年9月,省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夫妻共同债务、以物抵债、执行异议之诉等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共同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实施办法》,就虚假诉讼案件类型及线索移送、立案程序、信息通报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二是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沟通协调。密切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行政部门等的沟通协调,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季某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通过共商互参、跨省调查核实、技术鉴定等方式,查明季某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骗取裁判文书的事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侦查机关对季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赣州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不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但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涉及恶意虚增诉讼标的违法情形,经与法院、住建、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协作联动、核实相关证据后,检察机关及时提出监督意见,该案得到纠正。

  三是加强虚假诉讼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后,注重分析总结案件所反映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改进工作、完善管理的检察建议,与相关行业、部门形成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宜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后,向劳动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严格查明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审慎处理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该院还与市人社局会签《关于健全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监督与协作配合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强化对虚假仲裁行为的规制。

  三、下一步工作

  防治虚假诉讼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国家的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履职,不断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深挖案件线索;不断拓展监督领域,加大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离婚析产、企业破产等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不断提升民事检察人员在虚假诉讼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案件突破等方面的能力,以高质量民事检察履职助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西、法治江西。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罗军专委的介绍。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李磊主任讲述。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李磊: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我要讲述的办案故事是《“黑车”别想“洗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手车领域“二次抵押”“买卖债权车”等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抵押、过户等均需在公安机关登记,审查严格。手续不齐备过不了户怎么办?有些“聪明人”打起了利用法院裁判把“黑车洗白”的主意。

  2022年1月,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件刑事逮捕案件,4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因为伪造的是民事执行文书,刑事检察部门把案件线索移交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反查执行依据——这是湖口县法院的一起二手机动车转让民事调解案,有民事调解书,为什么还要伪造执行文书?

  带着问题,办案人员调取了民事调解的案卷,原被告居然都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这很有可能是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案件!办案人员同时注意到讯问笔录中一个很重要的细节:犯罪嫌疑人伪造的文书模板来自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和初查情况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市检察院联合湖口县、濂溪区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依职权启动监督。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从虚假诉讼罪入手,引导侦查,犯罪嫌疑人承认恶意串通在湖口提起民事诉讼,达成虚假调解,为顺利转卖车辆,又铤而走险伪造执行文书。另一边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调取所有涉案人员的民事诉讼卷宗,发现犯罪嫌疑人常某涉及三个诉讼,都是调解结案。常某担任法人的公司购买了贷款公司的多部债权车,重新进行抵押登记后,再转让给诉讼中的被告,案卷里转让合同书、解押抵押手续、车辆证照、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都很齐全,原被告对转让事实也认可,乍一看似乎没有问题。

  濂溪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立案2天就和解结案,全程无对抗,既然双方没有争议,为什么要提起诉讼呢?办案人员反复梳理诉讼卷宗,发现了漏洞。常某公司从其他贷款公司收购二手车后,再转让给案件中的被告,案件存在两份二手车转让合同,但是一起诉讼案件证据中,第一份转让合同签订时间是2019年10月,第二份转让合同签订时间是2019年7月,第二次转让时间在第一次转让之前。这些合同是伪造的!

  办案人员通过企查查、爱企查等软件大数据检索发现,犯罪嫌疑人常某在3家汽车销售公司担任法人,犯罪嫌疑人邓某在9家公司担任法人或股东,这些公司之间有多个民事诉讼,除了濂溪、湖口之外,还涉及九江多家法院。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地区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分别调取这些公司涉及的诉讼卷宗,都是二手车转让之诉,都是调解结案,同样存在合同日期前后矛盾的情况。

  合同造假,其他的证据呢?从客观证据入手,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核实,案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册时间比实际注册时间早了一年。德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诉讼原告提交的转让二手车的银行转账根本没有记录。面对这些依法调查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常某等人终于承认,为过户手续不全的车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在九江多地进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

  刑事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因多起犯罪事实未查实,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与市公安局会商,由湖口县公安局主侦,涉案地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共同查办常某等人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常某等人为达将抵押车辆非法解押过户的目的,伪造民事诉讼证据,在全市范围内提起虚假民事诉讼18件,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涉案车辆380 余辆,扰乱正常的二手车经营秩序,侵害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为维护司法尊严,捍卫司法权威,针对这些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同步推进刑事侦查、起诉和民事生效裁判纠错。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由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针对民事虚假诉讼,九江市两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3件,法院自行纠正4件,均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3月以来,彭泽县人民法院陆续作出民事判决,对其中16件虚假诉讼案件均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告起诉,2件在再审审理中。针对刑事犯罪行为,2022年9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对常某等4人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常某、袁某犯虚假诉讼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屈某犯虚假诉讼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人均并处罚金。对袁某、常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该案涉及的系列民事虚假调解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得到纠正,常某等4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李磊主任的讲述。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记者朋友提问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单位。谢谢!

  凤凰网记者:2022年9月,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意见》有何具体举措?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罗军:感谢您的提问。《意见》对虚假诉讼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完善了虚假诉讼惩治范围,将单方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列入其中。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列明了办案中需重点关注的案件类型、诉讼中容易产生虚假诉讼的异常情形,并对虚假民间借贷、虚假调解协议、虚假房屋买卖、执行程序虚假异议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案件作出了详细审查的规定。

  《意见》还重点完善了公检法司协作配合机制,在调查取证、调阅案卷、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刑民交叉问题处理、联合惩戒等多方面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对信息数据共享、虚假诉讼联席会议等多项协作配合制度进行了安排。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江西广播电台记者:根据我省检察工作实际,您认为虚假诉讼新领域有哪些?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罗军:感谢您的提问。从我省近年来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情况看,较为传统的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有虚假民间借贷、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假债权转让、虚假以物抵债、虚假离婚析产、虚假保险理赔等。随着司法机关对传统领域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的加大,虚假诉讼延伸至仲裁、公证等非诉执行案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特别程序案件,支付令相关的督促程序案件以及破产、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江西检察机关将以扎实推进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持续推动溯源治理,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西、法治江西。由于时间关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进行咨询、沟通或者专访。发布会材料及照片素材,我们已上传至省人民检察院服务媒体微信群,供大家下载查阅。再次感谢记者朋友对江西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wzn/xwfbh/202310/t20231031_600217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