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厅级专职委员冯祖强先生,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董芳兴先生,请他们介绍我省“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先请冯祖强先生作介绍。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厅级专职委员冯祖强:新闻媒体的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八号检察建议”落实落地,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能动履职,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检察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又提出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防范化解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自觉将检察履职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八号检察建议”后,省人民检察院走访相关单位,联合座谈,围绕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在建立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达成共识。2022年6月,省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2019年至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情况,深入走访一线办案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专门调研报告,指出存在监督履职不充分、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等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问题。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省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联合其它部门,凝聚执法合力,督促问题整改,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局面。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开展专项整治,出台各类长效长治措施160项,今年5月主题教育期间,专门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骨干开展“行刑衔接”授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水平。
2022年底,省人民检察院分析了2020年以来南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29件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对策,助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质增效。今年2月,南昌市两级检察机关抽调11名检察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与南昌市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严惩治犯罪。全省检察机关严格依法、从严惩处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及时快速办理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22年至今年5月,共受理审查逮捕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24件39人,受理审查起诉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75件114人。
一是从严从快打击,形成震慑效应。紧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分包、违法挂靠、缺乏资质等问题,从严从快打击,形成震慑效应。如2022年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龙、付某根等六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在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龙自身缺乏资质,挂靠某公司承揽工程,并安排工人施工,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王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是瞄准现实危险,重拳出击防患未然。对于因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等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坚决从严打击,重拳治理,防患未然。截至5月份,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危险作业罪案件7件10人,为行政执法机关理直气壮规范执法提供司法支撑。如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吴某危险作业案中,吴某租用民房擅自存放危险化学品“天那水”,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后予以查封,吴某伙同他人私自转运、隐匿被查封的危险化学品,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危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吴某被判处拘役。
三是做好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应有关部门邀请,检察机关与调查组、侦查机关等部门共同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对于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发表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方向。侦查机关立案后,进一步跟踪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通过介入前期调查、持续跟进侦查,为审查起诉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提高办案质效。如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加入区应急处置小组,重视参与调查,派员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现场查看情况、分析研讨,并对侦查、处理等发表意见,充分讨论达成一致。
四是注重权益保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办案中及时听取被害人意见,全面收集被害人诉求。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指导涉事企业和个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如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要求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得到采纳,侦查机关补充取证30余项,更正案件定性,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促成事故责任方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10余万元。
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进溯源治理。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一是制发检察建议,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202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类案分析,复盘研究案发的深层次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各责任部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力促从根本上防治。截至今年5月,共制发安全生产类检察建议20份。
二是准确适用刑事司法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在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综合考虑犯罪主客观因素。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以及宽严相济等政策可适用情况,综合评判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推动企业整改,提升依法运营水平。结合案件办理,引导涉案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改进生产条件,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如峡江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积极开展企业社会调查,会同侦查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引导涉案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制定企业整改计划,委托峡江县工商联选任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小组开展监管、评估,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推进主题教育扎实深入开展为契机,深化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为助推我省安全生产治理水平不断提升贡献检察力量。
各位记者朋友,我就先介绍到这里。我们也真诚希望新闻界各位朋友继续关心和关注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工作成效,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谢谢冯专委!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好,开始。
中新社:我省检察机关下一步将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董芳兴: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牢固树立“司法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促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工作一体谋划、一体落实、一体问效,及时排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为保障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出应有贡献。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要依法严厉惩治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形成有力震慑,以打击促预防,为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创造有利条件。二是注重加强与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调研、研讨会商,共同研究落实举措,因地制宜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细,促进形成监管合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通过宣传,提升“八号检察建议”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促进企业、社会公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检察建议的落实、监督,促进企业自警、自醒,努力把“八号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请继续提问。
新法治报:我省检察机关将如何规范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董芳兴:谢谢您的提问。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规范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是健全案件移送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充分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立案侦查而不移送,或者侦查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形,加强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案件,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处理。二是强化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建设好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定期与相关责任部门联合通报涉安全生产类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三是用好典型案例引领机制。适时制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典型案例,为案件办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操作等提供学习借鉴。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徐承: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wzn/xwfbh/202306/t20230621_4193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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