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助推矛盾纠纷化解

时间:2024-04-2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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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通过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化解案件双方矛盾纠纷,并经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依法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因未达到被害人的赔偿要求或无法联系被害人等因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通过检察机关申请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酌情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与邻居张某曾因土地承包问题发生矛盾,后朱某又因偶发矛盾,将张某致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协商未果,心结也未能解开,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朱某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但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未能予以赔付。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认为,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随即向朱某和张某说明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打消朱某疑虑,并告知张某赔偿保证金制度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其仍然可以从赔偿保证金中支取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弥补损失。朱某随即自愿存储了赔偿保证金。

  此后,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邀请“检察官助理”村书记、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共同开展面对面调解工作,消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张某知晓朱某已先行存入赔偿保证金,以实际行动表明赔偿意愿后,也主动降低了赔偿金,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平罗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举行的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听证员均表示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及“双助理”的有效运用起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的。经过听证和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依法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yw/njfljd/202403/t20240328_853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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