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丽春:勇担职责 展巾帼风采
勇担职责展巾帼风采
——记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公诉处韩丽春同志
韩丽春,女,蒙古族,现任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处处长。自1994年进入检察机关工作以来,韩丽春始终坚守在公诉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检察业绩。
她是爱岗敬业的好榜样
公诉工作枯燥而清贫,干好这项工作必须要耐得住寂寞和清苦,加之工作任务重、人手少,加班加点更是常有的事。韩丽春始终如一,勤奋敬业,从未有推诿,多年来,她亲自办理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一百多件,所办案件法定时限审结率、起诉准确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100%。她在办理许某某、刘某某抢劫杀人案时发现,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相互推卸责任,而被害人的致命伤只有一处,找出被害人的致命伤是谁所为对于正确区分二被告人的责任至关重要。为此她一遍遍的翻看案卷,认真比对每一份证据材料,最终从凶器的来源、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位置等几个方面合理排除了矛盾,认定只有被告人许某某一人持刀捅死被害人,刘某某根本没有持刀的事实。法庭采纳了她提出的公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许某某死刑,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年底,她承办了原呼市赛罕区公安分局政委王苏和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件在全国都有较大社会影响。为了办好案件,她和另外两名办案人员日以继夜地审查案卷,查阅资料,与侦查人员研讨,在办案点提前介入45天,最终将该案件成功提起公诉,她也因为在办案中的突出表现被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授予个人二等功。在担任公诉处部门领导后,她不仅注重提高自己所办案件的质量,更注重带动全处室人员狠抓办案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案件质量有了显著提高。2002年至今,她所在的处室所办案件无一错案,工作业绩在全自治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她是心系群众的好检察官
作为一名检察官,韩丽春同志时刻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使命。她耐心倾听各方的意见,无论对于被告人家属还是受害人家属,她都热情接待,以诚相待,耐心细致的说服劝解、释法说理。在她心中,百姓认同和满意始终是她办理案件的重要准则。一次,她承办了一起数额为36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自恃关系很广,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不退赔损失,受害人也担心案件会处理不公正,多次上访告状。韩丽春一方面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给受害人做劝解工作,终于打消受害人顾虑,使其停止了上访。另一方面,她认真审查案件,有针对性地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配合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补充了大量关键证据,最终将此案成功起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她是清正廉洁的践行者
作为公诉处处长,刚开始找韩丽春说情办事的人不少。她从不为之所动,从未利用手中的权力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从未为自己和家人谋取过任何好处。时间久了,人们渐渐都知道她这个公诉处长“不好办事”。还有一些当事人,觉得她办案公正,为了表达感谢之情向她提出请客或送礼,她也总是婉言谢绝。段某强迫卖淫案中段某为了谋取暴利,伙同其他几名被告人非法控制几名女学生强制其卖淫。虽然案件性质、情节都比较严重,但韩丽春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段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罪不当死,于是在公诉意见中客观地予以阐述。法院最终采纳她的意见,对段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此,段某的母亲多次找到韩丽春给她送礼,她都婉言谢绝。韩丽春不仅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也常常利用开会和与干警交流的机会提醒大家注意廉洁自律问题。在她的影响和带动下,全处的干警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多年来,全处甚至全市的公诉干警没有一人出现违法违纪的问题。
她是全市公诉人的“领头羊”
不管办案任务再重,工作再辛苦,韩丽春都要抽出时间学习,没有丝毫懈怠。走进她的办公室,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那一本本厚厚的法律书籍、一沓沓陈旧报纸,书上到处是她密密麻麻的笔记,她裁剪、摘抄的司法解释、判例都是她经常翻看的宝贝,闲暇时间总是要翻一翻,看一看。全市两级院不管是领导还是干警,不管是公诉还是其他部门,在业务中遇到难题总想请教她,而她更是会耐心真诚的解答。在担任公诉处长和检委会专职委员后,她更发挥了“领头羊”作用,带动全处人员共同学习。她亲自部署在检察内网上的公诉处栏目里设置了《学习中心》、《每周好文》、《理论园地》等栏目,引导大家学习交流,营造学习氛围;遇到有新修订的法律条文、新的司法解释,看到好的判例、好的经验做法,她会为全处人员每人复印一份,分享学习;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她会积极帮助办案人员查找资料和案例;有学习培训的机会,她也总是推荐让办案骨干和年轻干警参加。
天道酬勤,韩丽春先后获得“全国最美青年检察官”、“2012年度全区十大法治人物”、“全区十佳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多次被授予个人“一等功”、“二等功”等荣誉奖励。她将继续踏实苦干,用坚实的脚印和辛勤的心血,演绎公诉人的执着和奋斗。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fc/201407/t20140714_14304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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