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调解协会关于建立调解组织与调解员名册的通知 (2022-11-17)

时间:2024-04-20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各区人民调解协会:

  为规范调解员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信用,促进本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根据《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册的条件

  (一)调解组织的条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央有关规范性文件成立;

  2、持有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式书面文件,并接受相应监督管理;

  3、自愿接受协会的行业监管;

  4、有明确的负责人,健全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5、有开展调解工作必要的场所和经费;

  6、有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数量的调解员;

  7、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8、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二)调解员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

  3、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

  4、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二、纳入名册的程序

  (一)申报。协会每年上下半年应各组织一次名册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可以向所属调解协会申请加入名册;

  (二)审核。调解协会审核后,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

  (三)报备。每年度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区协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登记造册,报市协会和区司法局。市协会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备。

  (四)公布。对司法行政部门审定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由调解协会纳入协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名册的使用

  (一)名册信息。调解组织名册应当公开调解组织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主要业务范围、调解员名单及其专业特长等基本信息。调解员名册应当公开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学历、主要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特长等基本信息。

  (二)名册更新。调解组织、调解员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所属协会更新。

  (三)经协会报备司法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可以入驻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入驻“解纷一件事”,依托线上线下一站式解纷平台,对外开展调解服务。

  四、名册的监管

  (一)名册监督。协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警示、通报、除名等处理并报备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未能正常履行调解工作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及时报告信息变动导致严重后果的;

  3、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4、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的;

  5、接受当事人请托或者收受财物的;

  6、与当事人串通虚假调解、牟取非法利益的;

  7、泄露调解过程或者调解协议内容的;

  8、假借调解为本人或者关联机构招揽案件,严重违反调解中立原则的;

  9、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调解职业道德情形的。

  (二)行业信用信息公开

  对纳入协会名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将基本信息、行业惩戒、表彰表扬、行政处罚、等级评定、教育培训等信息,及时录入法律服务行业信息系统,由协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其它社会调解组织可参照施行。

  联系人:于湘人 联系方式:24029030

  邮箱:ssfjjcc@126.com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2022年11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sfj.sh.gov.cn/2020zwdt_bmts/20230217/650198573ca8465087d22d544e631e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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