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就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合作机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20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

  就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合作机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司〔2023〕18号

  

  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市司法局:

  近期,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就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合作机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3〕90号),明确我省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市,临沂市河东区,微山县、五莲县、沂水县、平邑县、无棣县司法局为试点单位。为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合作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统筹推进、切实可行的原则,紧紧围绕当前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时了解掌握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诉求,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难点、热点问题,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质效提升,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试点任务

  (一)做好信息共享。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标准、内容、类别、范围和方式,重点对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信息进行分类归集,确保将“12345”热线诉求事项分类中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事项信息纳入推送范围。“12345”热线要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群众诉求事项、热点问题办理情况,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办诉时效、办诉质量、工作成效、回访评价等情况。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创新共享机制和方式,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助力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

  (二)开展会商研判。对“12345”热线反映的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边界不清、存在管辖争议的高频行政执法诉求事项,以及部门职能交叉、疑难复杂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协调职能,及时会同编制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研究会商,逐一厘清职责权限、明确管辖主体、制定处置规范,做到经营主体和群众诉求有人管、管得好。

  (三)强化重点督办。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12345”热线反映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充分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密切关注群众反映的普遍、突出问题,对群众投诉比较集中、行政执法部门屡次不改的问题,分领域、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案件,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要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不予改正的,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加强信息应用。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12345”热线提供的月度、季度、年度报告情况,深度分析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构建行政执法效能群众满意度指标体系,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效能评价考核。行政执法效能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可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利用通过“12345”热线归集的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究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和动态趋势,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人民群众普遍性诉求有效解决提供数据支撑。对以“12345”热线共享的信息数据为基础形成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要及时向“12345”热线反馈有关情况。

  (五)推进工作协作。要建立长效工作合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工作交流,通报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交流。司法行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热线既有工作机制的关系,防止以行政执法监督代替“12345”热线的督办程序,避免直接介入“12345”热线已经依法依规建立的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闭环工作流程。

  三、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23年10月底开始,到2024年10月底结束。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强工作统筹,实行挂图作战,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11月30日前)。各试点地区在前期深入研究论证、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合作机制方面存在的难点、堵点、薄弱点,深入分析研判,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审定。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8月)。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夯实试点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地见效、取得成果。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情况于每月底前报省司法厅。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9-10月)。各试点地区要深入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全面客观评估试点成效,认真查摆短板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推进意见建议,形成综合报告,于9月底前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根据司法部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适情组织试点验收,并于10月底前向司法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试点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帮助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司法局要加强对下级试点单位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组织工作交流,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把握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充分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按照试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司法局作为试点单位的,可以在本辖区内开展试点,也可以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县(市、区)司法局作为试点单位的,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单位要及时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及时开展宣传。省司法厅将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推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有关经验做法。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10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312/235efc39-3a3e-4c76-b075-71b79fdf23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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