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16〕7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此文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不断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服务质量,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中央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社会重视程度不高、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对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署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为全面推进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保障能力,提升案件质量,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目标任务。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要,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在取消事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经济困难标准,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便民服务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活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优先招录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通过聘任、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专业技术力量。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考取法律、心理咨询、档案管理等职业资格,不断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将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范围。探索把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公职律师试点。
加强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建立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准入机制、服务评价机制、退出机制和惩戒机制。完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和政策扶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职业保险制度,充分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残联、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明确招募条件、程序、权利义务和组织管理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完善保障机制,大力夯实法律援助基层基础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按照规定适用范围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加强经费保障和管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项目,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适当参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等法律援助项目。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合法合理使用。
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2016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采取统筹本单位现有设施或者依托当地政务大厅等适当形式,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具体建设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加大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监督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
(四)降低援助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加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更多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和其他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军人军属等优抚对象和农民工、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鲁司〔2012〕164号),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和工作便利。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坚持以人为本,全力提高法律援助便民程度
创新优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简化并优化申请、审批、指派程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应当统一视觉识别标识,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通过设立流动工作站、流动服务车等形式,构建“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建立涵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研究推进符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平台建设,到2016年年底前市级全部建成“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运转体系,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解答电话咨询,打造“12348”专线服务民生品牌。创新咨询服务方式,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窗口的基础上,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法律在线咨询服务,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到及时、便捷、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六)推动“三化”建设,切实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益
大力推动法律援助服务“三化”建设。服务流程规范化就是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各项服务行为,通过流程化管理,使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都能得到高质量服务。服务工作制度化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组织实施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有章可循。办理案件标准化就是要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制定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标准,确保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制定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实现精细化考核监管。在加大援务公开力度的基础上,重点量化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质量监管指标。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体系,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事项范围和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履责不力、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政法各部门要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衔接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印费、查档费等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各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对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予以支持,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采取设立法律援助公益宣传版面、开办专题栏目、制作播放公益广告或宣传短片(微电影)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法律援助典型事例,加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切实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通过电视采访、制作宣传片等形式,广泛传播,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努力形成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1709/d3fe2cf9-6f27-464f-b504-d1d58e116bb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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