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外交部负责人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4-04-20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外交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保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领事保护与协助是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举措,在构建我国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走出去”,人民群众对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各种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叠加,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更加重要和迫切。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有必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总结提炼,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进一步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系统思维,明确各方面职责,强调预防和处置并重;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多措并举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问:《条例》对各方面主体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一是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二是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四是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应当做好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工作。同时,《条例》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好自我安全防范。

  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领事保护与协助?

  答:《条例》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可以通过外交部建立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或者向驻外外交机构寻求咨询和求助。《条例》明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无人监护、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下落不明、意外受伤死亡、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根据不同情形,驻外外交机构可以分别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协调国内外有关方面提供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等。

  问:《条例》在加强风险防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信息登记、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安全宣传和指导培训等预防性领事保护与协助及相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以便获取帮助。二是驻外外交机构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履责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安全宣传,指导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安全保护等工作。三是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视情发布国外安全提醒;文旅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根据国外安全提醒,公开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提醒。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行业和人员国外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着重提高在国外留学、旅游、经商、务工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五是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有关经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根据需要配备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积极关注安全提醒,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就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存在的安全风险,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

  问:在对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方面,《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完善了各方面对领事保护与协助的支持保障,一是规定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外派人员的国内企业用于国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纳入企业成本费用。二是规定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三是规定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条例》是对我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做出系统规范的行政法规,也是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行政法规,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下一步将重点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为依托,不断完善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公民相互联动的领事保护机制建设,积极打造海外平安中国。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预警、风险评估、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置等各环节工作,坚决维护好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三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性看待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不断提升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zcjd/202308/t20230817_81830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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