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不断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

时间:2024-04-20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认真完成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的要求,在充分总结和调研的基础上,2023年12月21日,云南省司法厅联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立足云南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实际,逐一回应了司法部有关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准入条件、招聘方式、职业晋升、待遇保障、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试点要求,突出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指出了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抓基层、强基础、补短板、强弱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加强和规范司法所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其次明确了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一是厘清了司法协理员职责定位。司法协理员主要辅助司法所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参与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职责。二是明确了司法协理员进入方式。司法协理员采取面向社会招聘等多种形式进入,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三是提出了工作力量配备的要求。根据辖区矛盾纠纷数量、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安置帮教对象数量、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等因素,逐步为司法所配备适当数量的司法协理员。四是规范了人员准入条件。明确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的8个条件和不得招聘的6种情形,同时,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和文化程度限制要求。五是规定了录用管理程序。组织录用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州(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人员进行了列举。特别是对现有辅助人员中不符合条件的,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进行优化整合,确保现有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六是确定了日常教育管理主体。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司法协理员的使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七是提出了工资待遇标准。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合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施动态调整。八是落实了相关保险政策。司法协理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规定了司法协理员制度工作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实施。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一把手”在探索推进、规范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建设中的工作责任。二是形成部门合力。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配合联动提出了要求。三是强化规范管理。州(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司法协理员的各项具体措施,形成管理制度,为全国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员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积累经验做法和提供探索参考。

  《通知》的印发,为云南省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加强经验总结、统筹指导,切实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不断壮大基层法治队伍、夯实基层法治基础。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80/jcgzzhxx/38671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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