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时间:2024-04-20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首先,需要对拾得遗失物进行解释和界定。法律上的“遗失物”,指的是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通常有几个特征:首先,应为动产,即指能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物”,除了房子、土地等不动产外,其余财产均为动产,例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以及生活日常用品等;其次,需为有主物。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则该物为无主物,拾取人将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再次,原所有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该物品占有,即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原占有人事实上失去了控制该物的能力,同时,该丧失占有的状态和原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是否意识到失去占有无关;最后,埋藏物、隐藏物,例如从地下挖掘出的古币等,均不属于拾得遗失物的对象。而所谓“拾得”即指的发现并且实际占有遗失物,并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构成要件。上述事件中,耿某捡到张某的手机就是典型的拾得遗失物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此可见,我国立法确立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不适用取得所有权主义,这与上千年来我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拾金不昧”“路不拾遗”的道德精神一脉相承。因此,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联系到失主后,对方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此外,物的归属也不能以价值的高低进行评判,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有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耿某让张某花费2000元“买”下手机,于法无据。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flcs/202404/t20240418_117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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