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怎么做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鉴定程序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明确,不仅能及时开展调解和审理,还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与成本。在诉前调解阶段如何快速启动鉴定程序,通过下面案例予以说明。

  原告余先生骑自行车与被告周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先生受伤、车辆损坏,被告周先生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周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余先生就医期间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而周先生拒绝和解赔偿,故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4万元,并要求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残疾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意见系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而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在道交案件中,对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等事实的查明往往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在诉前调解阶段即引导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有助于尽快有效破解因起诉时损失无法确定导致前期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的瓶颈,加快诉前调解工作进程,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

  本案中,诉前调解过程中,针对于先生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及时启动鉴定程序,鉴定人就余先生主张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鉴定事项现场提出意见,并耐心解释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在人民调解员、鉴定人员等各方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同意给付赔偿款共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一、诉前调解阶段如何快速启动鉴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定: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同时该《规程》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

  综上,诉前鉴定的启动需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或调解组织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二、诉前鉴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规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应当符合诉前鉴定的申请条件。即使诉前鉴定符合申请条件,当事人仍应当在鉴定过程中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履行相关义务。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88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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