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经济盛行下 纠纷矛盾如何化解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饲养宠物在当今家庭中已非常普遍,许多人将爱宠视为自己的家庭成员,也由此带来了庞大的宠物类消费体量。不断升温的宠物经济,使得市场中的宠物服务项目不断被开发、产品种类也趋于多样化,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时有发生。

  购买宠物不健康 商家应该赔偿吗?

  王女士在萌宝宠物商店看中了一只猫咪,与宠物商店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萌宝宠物商店向王女士提供健康猫咪一只,价款为5000元;同时,萌宝宠物商店保证如猫咪短期内生病可以随时找商店协商处理。当日,王女士接猫咪回家。两天后,猫咪出现呕吐情况,王女士遂与宠物商店联系,宠物商店指导王女士给猫咪少吃多餐,一周后猫咪精神状态仍不佳,萌宝宠物商店派人将猫咪接回治疗。后王女士与萌宝宠物商店就猫咪的购买合同履行及猫咪治疗费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王女士诉称,其和宠物商店签订的购买合同很清楚,宠物商店应当提供健康的猫咪,但是猫咪一直食欲不振、精神不佳,发现该问题之后其与宠物商店经过了充分的沟通,但猫咪情况并未好转。此后,宠物商店将猫咪接走治疗,要求支付治疗费756元后才能取回猫咪。其认为猫咪出售时就可能存在不健康的情况,我主张解除购买合同,要求萌宝宠物商店退还购猫款5000元。

  萌宝宠物商店辩称,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交付的猫咪是不健康的,猫咪出现不适时,其对王女士进行了指导,猫咪情况没有好转时其积极进行了救助,即使要求解除合同,756元的治疗费也应该由王女士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女士支付购猫款后,萌宝宠物商店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一只健康的宠物猫。宠物猫在王女士接回后一周内生病,属于合同约定中“短期内”猫咪存在健康问题的情形,王女士有理由就购买时宠物猫的健康问题提出合理怀疑。宠物商店将猫接回治疗的行为并无不妥,但就治疗项目及费用并未告知王女士,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王女士有理由拒绝支付,现王女士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猫款,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王女士与萌宝宠物商店签订的《购买宠物买卖合同》解除,萌宝宠物商店退还王女士全部购猫款5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消费者购买的宠物虽属活体,但仍然具有商品的属性,保证宠物身体健康是商家出售此类活体商品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本案中,宠物商店交付的宠物猫一周内生病,可以推定宠物商店交付的商品存在健康方面的瑕疵,王女士有权就此提出异议从而主张解除合同。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宠物有时会遇到“星期猫”“星期狗”的情况,即购买的宠物在交付时可能状态良好,但在一周内逐渐显现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由于宠物是否健康难以由普通人肉眼分辨,因此此类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有赖于商家的诚信经营及消费者的审慎检查。建议商家和消费者在订立购买合同时,可以约定在交付宠物前对宠物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为宠物健康情况约定一定时间范围,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不过度加重商家的责任。

  

  爱宠寄养后死亡 消费者应如何索赔?

  老张有只金毛狗名叫豆豆,有次老张要出差,遂将豆豆寄养在有爱宠物店,并与宠物店签订了为期10天的寄养协议。宠物店承诺会精心照料爱宠并早晚向老张各发送一段狗的日常视频。第7天时,老张在宠物店发送的视频中发现豆豆精神状态较差且存在腹泻情况,便反馈给了宠物店员,店员称将给豆豆喂些止泻药。合同服务期满,老张将豆豆接回,发现豆豆精神依然不佳,便带其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胃内、小肠内有大量的尖锐物质,后豆豆在手术中不幸死亡。老张再次仔细查看宠物店此前每日发送的视频时发现,豆豆有啃食笼内橡胶垫子等情况,但并无店员制止。老张认为豆豆的死亡是因为宠物店员看管不力且在其主动提示豆豆异常的情况下,仍然未予以救助,宠物店系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老张诉称,其和宠物店签订的《宠物寄养协议》约定宠物进入寄养场所后,因宠物店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宠物死亡,宠物店应以宠物市场价格为基础给予赔偿。在寄养过程中,其宠物狗啃食了笼子里的垫子后出现了健康问题,在手术中死亡,都是店员没有尽责导致的。故要求宠物店赔偿其购买费3000元、医疗费5000元、丧葬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宠物店辩称,该犬只的死亡证明上记载死因为手术完成麻醉苏醒过程中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故该犬只的死亡原因与宠物店并无直接关系,宠物店不承担其死亡的责任。如因其服务导致宠物出现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也仅能以宠物的市场价赔偿,原告购买该犬只时为3000元,即使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其赔偿限额也应该以3000元为限。

  经查,有爱宠物店未取得开展寄养宠物服务的资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宠物店在没有取得开展寄养服务资质的情况下接受老张的委托,并在照顾宠物犬过程中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老张主张的购买宠物的费用系双方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就老张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系老张的合理损失,法院也予以支持。就精神损害抚慰金,老张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宠物寄养服务系宠物经济下的新型服务项目,本案中,商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明确宠物店的经营范围。宠物寄养服务的特殊性在于,服务期间商家应当对寄养的宠物尽到看护及看管责任,即商家既应当保证寄养宠物的生命安全,也应当保证在主人“监护权”转移的情况下,宠物不侵犯他人。保障宠物在寄养服务中的生命健康及衣食温饱是此类服务合同重点内容,商家未尽到看护看管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责任承担方面,除消费者与商家自行协商的内容及消费者实际损失外,由于宠物具有一定的特殊属性,可能与消费者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故是否应当在宠物丢失或死亡时要求商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问题值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消费者对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充分举证,如宠物的饲养时间、宠物是否具有特殊功能等。

  

  宠物医疗服务纠纷责任如何判定?

  李女士的宠物猫不慎从高处跌落,后肢无法正常伸展,李女士带宠物猫至仁佳宠物医院就诊。经宠物医生初步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过治疗后,李女士的宠物猫并没有好转,于是李女士带猫咪到另外一家医院继续治疗,进行了二次手术。李女士认为仁佳医院手术失败,应当承担李女士猫咪后续手术治疗费15000元,故将仁佳医院诉至法院。

  李女士诉称,其所有的宠物猫在住院期间住在一个小笼子里,后腿固定的皮质螺钉出现了断裂,腿部无法正常伸直,其提醒了仁佳医院,但是作为专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并没有及时发现上述问题也没有按照宠物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达到治愈猫咪的合同目的,由此导致宠物猫接受二次手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仁佳宠物医院辩称,我们在对猫咪进行治疗前让李女士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告知了李女士手术后可能存在的不良后果。当时其提出同意让李女士的猫继续免费治疗,是李女士坚持将猫转院,由此产生的损失医院不予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与仁佳宠物医院成立了动物医疗服务合同,治愈宠物猫骨折系合同的根本目的。骨折手术属于常见手术,而医院在猫咪腿部固定物断开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导致一次手术未达治愈目的,存在一定的过错,李女士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不等于对手术失败后果的认同,不能就此免除仁佳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李女士已经将宠物猫送至其他医院治疗,其他医院是否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加重伤情等行为无法确认,故无法认定李女士在其他医院的全部损失为其实际损失。因此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同类猫骨折治疗费用予以酌情判定,法院最终判决仁佳医院赔偿李女士宠物猫医疗费10000元。

  法官释法:

  动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动物医疗侵权纠纷不同于自然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或侵权责任纠纷。由于在法律层面上,对宠物医疗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空白,故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既考虑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原则,也要考虑动物个体差异、动物医疗机构的资质及医疗水准等各种因素予以判定。

  有些地区规范性文件中已对宠物医疗行为准则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例如《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中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保存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3年以上;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商家应当遵照执行,在发生宠物医疗类纠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行医的证明文件并提交充分的病例材料。消费者在为自己的宠物选择医疗机构时,要注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院,并与宠物医院签订宠物医疗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治疗项目、金额及违约责任;考虑到动物个体差异及宠物医疗水平现状,在动物疾病无法治愈时,消费者和医疗机构还应当积极协商解决纠纷,以更好的定分止争。

  (文中人物及机构的名称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194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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