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市“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0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在诉前保全查封的财产属于被人民法院限制处分的财产,被保全人不得变卖、隐藏、转移、毁损被保全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责任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由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保全人不得以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主张权利为由擅自处置被保全财产,擅自处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毛某某与某锰业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前,毛某某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某锰业公司堆放于某硅业公司仓库内价值25万元的钢材。黔江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准许毛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后法院查封了某锰业公司存放在某硅业公司仓库内的硅锰合金35吨。2022年2月,毛某某向重庆市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确认由某锰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毛某某工商保险待遇12万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某锰业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拟处置已查封的35吨硅锰合金,但却发现该35吨硅锰合金不知所踪。经询问某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法院查封上述35吨硅锰合金后,某科技公司以该35吨硅锰合金是其委托某锰业公司加工的产品为由,要求某锰业公司交付该35吨硅锰合金,某锰业公司遂撕毁法院封条,将该35吨硅锰合金交付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将上述硅锰合金出售他人。因某锰业公司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导致被保全财产流失,黔江区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于2022年7月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某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拘留15日。后法院将胡某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黔江区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查封某锰业公司存放在某硅业公司仓库内剩余的硅锰合金35吨。同时,法院告知某锰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如两公司对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无论被执行人,还是案外人均不得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否则,法院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两公司均承诺绝不再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后某科技公司针对法院再次查封的35吨硅锰合金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某锰业公司也主动向法院申报了其他财产供法院执行。目前,法院正在处置某锰业公司的其他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定打击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典型案例。执行过程中,有少数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导致被执行资产流失,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给予适度有力地回击,既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也给当事人及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1/id/70892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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