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毒品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4-20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1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全省法院毒品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兵作新闻发布。

  

  2022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禁毒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持续推进审判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扫黑除恶、平安安徽、法治安徽建设等,对打击毒品犯罪相关工作进行谋划和部署。省高院成立专项指导组,各中级、基层法院明确责任领导及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层层压实。

  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加大对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毒品犯罪惩处力度。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罪行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强化打财断血,坚决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

  加强审判指导,推进审判规范化。规范审理程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规范量刑标准,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刑罚执行,加强对涉毒罪犯的依法收押收监工作。重视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禁毒综治。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增强禁毒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重点针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常态化开展禁毒法治教育。参与对毒品犯罪分子、戒毒人员的改造过程,落实对涉毒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帮教工作。重视司法建议和线索排查,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移送各类违法犯罪线索,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安徽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尹某某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大宗贩卖毒品、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尹某某与A市上家邹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ATM现金存款方式向邹某银行卡存款67900元。同年5月5日晚,尹某某到B市找姚某(另案处理)告诉其准备去湖北拿货,姚某提出欲购买50克,并联系蒋某某开车送尹某某去湖北。5月6日,尹某某从邹某处拿到甲基苯丙胺,返回途中分出50克左右放在驾驶座椅下面,后在B市某服务区下车,让蒋某某自行开车返回找姚某。当天侦查人员将尹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950.12克甲基苯丙胺、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姚某住处查获41.29克甲基苯丙胺。2020年4月24日,尹某某另卖给他人8克甲基苯丙胺,获毒资12000元。

  尹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8年12月21日减刑释放。

  其余案情略。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尹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中,尹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9.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尹某某的贩卖数量及考虑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尹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指导思想,同时也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本案中,尹某某一次性购入甲基苯丙胺约1000克,且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先后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戴某某等九人贩卖毒品案——多次贩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戴某某和陈某(另案处理)商量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2021年7月1日,国家对合成大麻素进行整类列管后,两人通过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向外发布出售“上头烟”的信息,以每根价格100元至300元不等价格向外出售,有意购买者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两人,完成转账、告知收货地址后,两人通过“某同城送货”“某跑腿送货”发货。戴某某、陈某在贩卖过程中发展了王某某、李某等人作为下线对外贩卖。戴某某先后多次自己或通过下线出售电子烟计470余根,电子烟油计10瓶。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戴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合成大麻素对人身体有危害,被国家整类列管后,仍以电子烟或烟油形式对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戴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余八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甚至休克、窒息、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本案多名被告人为赚“快钱”心怀侥幸,多次向他人出售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致使此类“上头电子烟”最终流入娱乐场所等地。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不易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人民法院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陈某某等十二人贩卖毒品、洗钱、非法经营案——贩卖毒品过程中“自洗钱”,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间,陈某某为非法获利,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一支150元至300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通过某某跑腿或快递寄送给购毒人员。陈某某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通过刘某、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品资金,要求上述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功能、支付宝“口令支付”功能转移毒品资金。陈某某共贩卖毒品220毫升,掩饰、隐瞒毒品资金23600余元。

  2020年6月至11月间,陈某某在不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在租赁的仓库中分装成小瓶,以100至150元不等价格进行贩卖,非法经营数额计57797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仍多次贩卖,贩卖毒品数量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资金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予以数罪并罚。考虑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罚金六万元。其余十一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犯罪人的洗钱行为后续又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形成了新的犯罪,“自洗钱”行为不是简单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人民法院对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又实施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如本案中陈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时没收实施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处罚金,坚决斩断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链条。

  

  案例四

  钱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人民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底,钱某让刘某帮忙购买毒品,刘某遂让女友王某帮钱某购买毒品。之后钱某又让王某嵩联系需要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王某嵩遂联系了朱某某。王某联系武汉贩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约定2000元购买一克冰毒。同年8月1日,吴某通过某某快递将毒品由A地邮寄至B地,刘某、王某和钱某于次日将毒品取回,刘某吸食了部分毒品。当晚钱某联系王某蒿欲将所购剩余毒品卖出。8月4日,王某嵩与朱某某约定以27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朱某某。在先行支付1700元毒资至王某嵩指定账户后,朱某某从王某嵩处取走毒品。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钱某等四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嵩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从而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对王某嵩应数罪并罚。根据钱某等人分别具有的认罪认罚、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以及王某、刘某系漏罪需与之前所判刑罚并罚等情节,对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物流寄递行业蓬勃发展、竞争激烈,收寄物品时对所寄物品检查不严现象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该漏洞,将毒品夹带在密封物品内,使用虚假收、寄件人身份信息收、寄毒品,致毒品交易更快捷、更隐蔽、涉案地域更广,查处难度更大,如不加大监管力度,可能会助长该现象的增长和蔓延。故本案所涉毒品虽数量不大,案件审结后办案法院仍主动联系寄件地、收件地两地邮政管理局,对加大快递收寄环节把关力度、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邮政管理部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让不法分子无空可钻。两地邮政管理局均复函表示会进一步督促寄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加大监管责任,并对涉事企业和人员作出处理。

  

  

  


原文链接:http://ah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538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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