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闻发布词

时间:2024-04-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小立

  (2024年1月19日)

  

  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现在由我向大家通报2023年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并发布全省法院2023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典型事例。

  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沃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3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最高法院工作要求,坚持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两者有机结合的“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目标,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出新招、解难题、创新路、提质效,持续优化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聚焦中心大局、坚持高位推动,切实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全省法院胸怀“国之大者”,心系“省之大计”,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主动找准法治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高位统筹谋划。全省各级法院均成立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开展涉企司法提质增效、依法打击治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优化经济领域司法服务三项专项行动。出台《关于以公正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抓手和路径。二是加强教育培训,赋能专业素质。举办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暨“三项专项行动”专题培训班,三级法院共计156人参训,汇编下发了迄今为止全省法院最全面的优化营商环境资料,并派出业务骨干深入全省14个市州授课,实现了法官全员培训。在湘西自治州,分管市长、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官实现了同堂培训。三是做好调研评查,压实主体责任。下发《关于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调研的实施方案》,聚焦市场主体反应强烈的痛点、制约司法公正的堵点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调查研究。《防范化解破产审判领域廉政风险的调研报告》获中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批示肯定。省法院对2020年以来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评查,筛选了595件刑、民、行政和执行重点案件,组织50名员额法官进行封闭式集中评查,是近十年来最大规模的评查活动,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工作。

  二、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公正司法,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企纠纷,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

  依法惩治涉企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司法理念,让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经营。一是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全省法院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98件1289人。全省14个市州法院有13个市州涉黑恶案件存量长期保持在个位数,多地法院实现动态清零。持续开展“黑财清底”,涉黑恶刑事涉财执行到位金额19.24亿元,到位率95.61%。省法院在全国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上作经验发言。二是严惩破坏营商环境违法犯罪。全省法院共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233件4470人、审判职务侵占罪154件212人、挪用资金罪62件69人、破坏生产经营罪14件32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作出全省首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禁止令,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协同保护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强化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震慑作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的侵害美国索尔公司“SOR”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索尔公司专程从美国寄来感谢信,提高了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三是深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等部门对接,加入湖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岳阳中院、邵阳中院分别与当地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意见(试行)》,合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妥善化解涉企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全省法院树牢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一是高效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涉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12.7万件,强化市场主体契约意识、规则意识、风险意识,维护交易安全。审结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纠纷1994件,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法治化运行。省法院在审理我省企业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中,因涉及宁乡市一停工楼盘,合议庭认真细致做工作,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当场到位3500万元,妥善处理约1.8亿元债权,促进了项目建设。开展提升金融审判工作质量专项行动,审结借款、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8.5万件,依法甄别和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非法集资、职业放贷等违法行为,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长沙中院发布了《2021-2022年度长沙法院涉银行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二是用心呵护企业创新活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深化年活动,全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纠纷1.3万件,审理使用“革命小酒”标识恶意诉讼案件,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司法否定,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诉讼、诚信经营。审理的“绝味”诉“纯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从源头上打击线上线下、字号、商标多形式、多角度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省法院审理的刘某某与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合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入选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长沙知识产权法庭适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十大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联合省发改委、省版权局、省文旅厅出台《关于深入开展版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着力推动版权产业许可费争议非诉解决。三是稳妥审理涉企行政案件。全省法院审结涉企业行政案件1323件,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力度,依法纠正侵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行为,保护企业信赖利益,助推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调撤324件,调撤率达24.49%,省法院在第六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介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经验。与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共同签署《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争议妥善解决的框架协议》,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2022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报告暨典型案例》。审理的某旅游公司诉某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一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八大典型案例。四是助力打造对外开放高地。坚持“平等保护、诚实信用、依法管辖、司法互惠、程序正义”的涉外商事司法理念,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87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31件,审理的工商银行岳阳分行与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36批指导性案例;审理的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在2022年度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2023年发布)中荣获二等奖。

  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优胜劣汰的退出环境。全省法院坚持市场主体出清与挽救并重,深化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将破产审判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点,破产审判质效创二十年最佳成绩。一是狠抓破产审判质效提升。全省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045件,审结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841件,792家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49家企业获得新生,清理债务632亿元,盘活企业资产204亿元,土地4663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8895人。破产受理同比增长118%,受理数在全国位列第9;结案同比增长136% ,结案数在全国位列第8。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执行移送破产审查1165件,同比增长200%,在破产收案占比达80%,移送数位列全国第3。持续推进破产积案清理行动,审结破产积案102件,十年以上破产积案全部清零。衡阳县法院审结湖南富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积案,烂尾近十年的楼盘复工续建,130多户购房户交房办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队伍和机制建设。全省12个市州成立破产审判庭,基层法院建立破产合议庭,破产案件实现归口审理。支持成立湖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协会省市两级全部覆盖。省法院在全国各高院中率先制定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账户资金监管的办法》,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管。岳阳中院建立全省首个“破产管理人工作室”,最大限度为管理人提供履职便利。全省547件破产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湘西中院院长带头审理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仅用63天审结湘西盛世天然富硒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古丈县法院仅用36天审结古丈三姊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案。召开网络债权会议257次,通过网络拍卖处置资产1525次,大力降低破产处置成本。三是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效能。支持步步高公司、新华联石油等公司进入重整。株洲华晨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得到最高法院张军院长的批示肯定,并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23年度全国十大案件。湖南猎豹汽车破产重整后,引入了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年增产值超200亿元以上,将办理破产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做强了湖南汽车产业。14个市州全部出台预重整工作指引,有50家企业适用预重整制度。娄底中院受理星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准确识别企业重整价值,提高了重整成功率。衡阳中院出台《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指引》,审结祁东新华联公司破产重整案效果好。四是推动府院协调机制走深走实。全省各级法院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定期汇报破产办理工作动态,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以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为契机,省法院组织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9个省直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共商解决府院协调重点、难点问题。发放破产援助资金301笔,发放金额达508万元,保障无产可破企业顺利出清。衡阳中院联合全市各职能部门搭建一体化的府院联动办公平台,提升府院联动效率。益阳中院与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出台《关于优化破产企业涉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岳阳中院联合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岳阳市分行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岳阳监管分局共同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参与和支持的实施意见》。

  三、聚焦市场期盼、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全省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市场主体的需求,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努力提升司法的温度、力度和广度。

  优化诉讼服务,改善市场主体体验感。全省法院持续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一是持续优化涉企立案服务。大力推广在线立案、跨域立案和诉讼服务“一窗通办”,为涉诉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可溯源、全流程在线服务。办理网上立案申请51.8万件;办理送达166.58万次,其中电子送达131.16万次;12368热线接听来电62.61万次,接通率100%;在线办理保全率90.32%;在线委托鉴定率89.77%;网上阅卷成功率96.47%,诉讼服务质效评估总体得分位居全国前列。开展“不立案”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整治“立案难”问题。衡阳中院、湘潭中院发挥“诉讼费杠杆”,开通涉企诉讼费减免通道。省法院与银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涉银行业金融合同中约定送达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湘潭中院出台《关于在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中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意见》,解决金融案件、涉企纠纷送达难问题。二是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机制。今年以来,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40.1万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为67.79%,诉前调解分流率62.55%。诉前调解纠纷平均办理时长13天,全省法院一审住建领域案件同比下降17.38%,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同比下降3.29%,信用卡纠纷高速增长态势得到一定缓解。联合省发改委制定下发《关于深入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诉前调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价格争议纠纷诉前调解工作质效。衡阳中院联合市发改委成立价格争议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中心,在南岳区建立全国首创的南岳之巅价格争议调解点。全省119家法院与当地工商联建立联席机制,常态化开展调解工作。浏阳法院“坚持系统思维打造‘一心+五站’商事调解新模式”经验做法,被最高法院评为“十大最具品质改革创新成果”。三是深入推进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全省法院贯彻“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不断深化诉源治理工作。省法院与省住建厅共同制定《关于推进住建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推动物业、房屋买卖等住建领域纠纷实质化解。全省4779家基层治理单位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省各基层法院联系街道、社区、村组7175个,最大限度将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当地。株洲法院建立驻服装批发市场群服务中心诉调对接工作站,邀请浙江、福建等商会调解组织入驻,引导调解纠纷1300余件。长沙、衡阳、郴州中院联合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共建投资者教育基地,为金融、证券、期货企业纠纷诉前多元化解提供“快车道”。张家界法院今年以来调解涉旅游相关纠纷2667件,调解成功率81%,群众满意度超过98%。

  强化执行攻坚,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全省法院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将攻坚执行难与服务保障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一是努力提升执行质效。持续推进“湘执利剑2023”专项执行行动,重点聚焦涉工程机械、涉知产环资、涉党政机关、长期未结案件等七类重点执行案件开展集中执行。全省法院累计执结案件39.3万件,到位金额112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6.18%和5.99%,实际执行到位率稳居全国前列。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在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执行案中探索涉行政机关案件执行方式,以稳定和渐进推进的执行节奏,通过各种执行措施的运用实现执行目的,有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二是致力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出台《关于深化不动产网络查控司法协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全省范围内不动产查控一体化、实时化、智能化在线办理。坚决整治违规终本、虚假结案等问题,严格落实“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规定。认真办理异议、复议、监督案件,把好执行行为关。发布全省法院“执行实施十大案例”“执行裁决十大案例”“打击拒执罪十大案例”评选活动,引导提升办案水平。常德中院创新“联合监管账号”+“联合销售抵押资产”机制促成某银行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和解。三是重拳打击拒执行为。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全省法院共司法拘留7759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8万人。深入开展打击拒执“雷霆”行动,注重公诉与自诉并行,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全省法院因拒执追究刑事责任人数较去年同比增长75%。开展“打击拒执犯罪集中宣判周”活动,对28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7名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实刑。

  深化暖企行动,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全省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着力解决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一是持续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活动。各级法院一把手带头深入企业、园区、商会,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倾听企业诉求。全省三级法院共走访企业381家,收集问题线索和工作建议400多条。朱玉院长走访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历控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省法院、长沙中院开展破产重整企业实地走访调研活动,回访中联科技、烁普新能源等焕发生机的破产企业,跟踪了解企业困难。二是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送法进企业”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法治宣讲、旁听庭审、以案释法、“线上”普法等活动,进一步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提升企业防范化解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能力。三是主动回应企业需求。湘西中院向市场主体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倡议书、涉企诉讼公开承诺书,岳阳中院向辖区企业发送首份《司法诊断报告》,扎实推动巩固便企利民新风正气。浏阳法院设置“不满意反映窗口”,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每一个司法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聚焦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紧紧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深化改革创新,驰而不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以高质量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为湖南建成“中部标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支撑和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发布会还同步发布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典型事例,请各位媒体朋友一并关注,我在此不再一一宣读了。谢谢大家!

  

  

  2023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八大典型事例

  事例一:大力推进送达地址确认,破解涉企案件送达难问题

  事例二:“专业审判+专业定价+专业调解”协同机制 护航湖南文化强省建设

  事例三:多元解纷聚合力 商事调解促发展

  事例四:牵头搭建府院联动“一键事”平台 数字赋能府院联动机制

  事例五 深化个人管理人制度改革 实现执行、破产工作双突破

  事例六:探索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 助力破产案件降本增效

  事例七:创新“OTO”互动执行模式推进涉企执行信访源头治理

  事例八:建立“不满意反映”窗口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优向好

  

  事例一 大力推进送达地址确认,破解涉企案件送达难问题

  【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商事活动日趋活跃,涉企纠纷、涉银行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关案件的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成功率不高,导致公告送达比例较高,缺席率较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为解决“送达难”的顽瘴痼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动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涉银行业金融合同中约定送达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指导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出台《关于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整合市场监管部门、银行的文书送达资源,提升审判执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举措】

  一是明确送达地址确认的规范和要求。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外办理业务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签约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并约定以该送达方式作为债权催收、仲裁或诉讼时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歇业等登记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其告知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相关责任等内容。企业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

  二是明确送达地址适用的司法程序和情形。金融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企业承诺填报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法院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另行确认送达地址的优先适用该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变更送达方式未履行变更通知程序的,原送达方式仍然有效。

  三是明确相关法律后果。金融合同当事人、企业应当确保其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方式不准确、送达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供或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即视为合法送达。

  【典型意义】

  提升商事案件的办理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是营商环境评价中的重要内容。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对于解决涉银行业金融合同纠纷、涉企纠纷送达难问题,健全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提升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全省法院涉银行金融合同案件办理时长平均缩短3.5天,湘潭市涉企案件公告送达率同比下降33.33 %,办理时长平均缩短4.5天。

  

  事例二 “专业审判+专业定价+专业调解”协同机制 护航湖南文化强省建设

  【基本情况】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协同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省内各市州、周边省份涉音乐产业集中许可费标准情况开展联合调研,形成产业运行和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为我省法院著作权作品许可纠纷司法定价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版权局,出台《关于深入开展版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立“专业审判+专业定价+行业调解”联合指导工作机制,对文化产业纠纷的解决模式、侵权认定标准、许可费标准等,通过法院示范性判决、行政示范性处罚等方式,引导文化、价格类调解组织发布类型化纠纷调解标准,最终引导作品使用人以许可代替侵权,推动专业性、行业性纠纷源头化解。2023年,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涉文化产业纠纷3231件,1/3以上的纠纷通过非诉方式高效化解。诉中调解涉文化产业纠纷3985件,诉中调撤率达72.07%。

  【工作举措】

  一是协同联动,全面提升文化产业类纠纷调解专业化水平。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版权局建立涉文化产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和联合调研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定价机构价格认定优势,为涉文化产业纠纷司法定价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供专业支撑。指导各级法院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发布示范案例等形式,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专业法律指导。协同文化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选任具有价格认定和文化工作背景或者行业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全面提升涉文化产业类纠纷调解专业化水平。

  二是多点布局专业解纷机构,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立足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国家文化产业园等高新产业园区,设立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天心区人民法院创谷人民法庭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打造具有地域和产业特色的专业化审判机构,为文化产业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探索“专门法庭+园区+工作站”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化解新模式,进一步织密诉源治理解纷网。聚焦产业集群、专业市场等区域,因地制宜设立涉文化产业纠纷调解室、服务站、联络站等专门解纷机构,满足创新主体多元解纷需求。

  三是贯彻“专业审理+产业治理”纠纷处理理念,护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长短视频之争给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在个案裁判中,确立视频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同时考虑到单纯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难以推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也不符合视频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在国内两大视频企业涉长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中,将企业末端处理和前端治理有机结合,推动企业通过对话找到纠纷综合解决途径,助力两大视频企业系列纠纷和谐解决,并达成产业合作协议,一揽子化解后续纠纷,护航视频文化产业良性健康发展。企业送来“重拳出击护知产公平公正促发展”锦旗表示感谢。

  四是坚持“专业研判、精准调解”,实现以判促调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指导各级法院在以音乐产业著作权侵权案为代表的系列案中,对行业特征和矛盾趋势进行专业分析,精准运用“示范性判决+普遍性调解”、“以本案调解促后续签约”等方式高效解决批量纠纷,推动7个市州的行业协会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许可,将潜在的大量矛盾纠纷“挡”在法院门外。马栏山人民法庭构建“枫桥式法庭多元纠纷化解”路径,运用审理个案打样式“示范诉讼”,一次性化解740件潜在涉文化产业纠纷。2023年,全省法院涉文化产业侵权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下降60.42%,文化产业纠纷前端治理成效明显。

  【典型意义】

  在涉文化产业纠纷化解中引进专业定价机构和专业调解力量,形成有机衔接的专业化化解体系,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大力提升了涉文化产业纠纷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整个文化产业良性健康发展,为湖南文化强省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例三 多元解纷聚合力 商事调解促发展

  【基本情况】

  近年来,长沙地区商事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且重点领域商事纠纷频发,束缚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诸多隐患。长沙两级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联共同指导成立各种类型商会商事调解组织8家,高效化解市场主体在金融、知识产权、价格认证、涉中小企等商事领域的纠纷。各商事调解组织成立以来共调解成功20914件,成功率达70.6%。

  2021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长沙市工商业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指导各基层法院开展商会参与商事调解工作。其中,浏阳市人民法院指导参与成立的浏阳市总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一心+五站”商事调解经验获评全国工商联“创新中国”奖和2022年营商环境创新发展典型案例,并于2023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最具品质一站式建设改革创新成果;雨花区总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在雨花区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案例获评全国工商联“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

  【工作举措】

  一是扩大商事解纷“朋友圈”。加强工作对接,全面建设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召开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联等部门之间工作联席会议,签订线上非诉调解合作备忘录,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各区县积极成立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充实壮大商事调解员队伍,推进服务重心下移,特邀律师、专家、法院退休法官、商会会长、法院特邀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加入调解员队伍。截至目前,长沙市商事调解员达200余人。同时,加强与园区管委会、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对接,强化对商调中心的业务指导,形成解决矛盾的合力,精准化解商事纠纷。

  二是实现线上“全链条”调解对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深入运用,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的工商调解平台进行对接,分别将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和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组织和调解员名册。通过出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实现案件网上推送和司法确认网上申请、委派、委托调解案件100%通过平台办理。积极开展法官在线远程指导调解,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难点重点集中解决。

  三是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源头预防化解纠纷。长沙市两级法院与当地商会调解中心及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专业普法队伍。针对企业不同法律需求开展靶向式普法,预防矛盾发生;针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联合问诊,开展巡回审判,以判促调。天心区人民法院联合街道办、企业员工代表诉前化解国美电器与127名员工劳动争议系列纠纷。雨花区人民法院、望城区人民法院强调能动司法,探索建立“法院+住建+社区+商会”共同普法、协同治理机制,督促物业改善工作,全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同比收案下降31.48%。雨花区、浏阳市总商会调解中心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100余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处理,共处理各项事件900余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典型意义】

  长沙市两级法院通过加强与工商联的协作,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商会调解中心的指导,创新开展各领域诉源治理专项行动,其中金融领域、知识产权、物业服务等领域的治理效果明显。通过“一张网络、两个平台、一次办理”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将诉调对接的“调”进一步向前延伸,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涉企纠纷诉源治理,不断满足企业各类合理诉求,全面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护航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例四 牵头搭建府院联动“一键事”平台 数字赋能府院联动机制

  【基本情况】

  目前,执行联动除与银行实现点对点网络对接、对不动产实现网络查解封外,多数仍停留在传统模式上,未能建立有效的、覆盖面广的线上执行联动机制。破产案件的办理虽搭建了网上债权申报、网络债权人会议等线上运行平台,但也面临与相关职能单位沟通协调难、对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管难、程序推进难、破产财产处置难等问题,法官大部分的精力用于协调各种事务。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性和破产实践难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联合全市各职能部门搭建一体化的府院联动办公平台,囊括执行、破产两大领域,以实现全流程、全方位的府院联动工作创新升级。

  【工作举措】

  一是三大平台,深化府院联动。通过建设执行“一键事”查控管理平台、府院联动综合平台、管理人工作平台3大平台,加强查控措施手段,解决执行工作“最后一公里”,实现府院业务协作横向到边,查控纵向到底,及时实现胜诉权益。畅通“僵尸企业”出清和困境企业挽救破产渠道,提升破产审判司法能动性,助力破产案件提质增效降本。为管理人线上办理破产公共事务提供服务,有效满足管理人办理破产的各类需求,同时对管理人履职进行全流程监管。

  二是三大数据互联,一网通办。以智慧执行办案系统为核心,打通市政务数据中心,破除数据孤岛,通过“点对总”的方式实现府院联动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同时打通与最高执行管理平台全国委托事项数据链路,实现跨域查控,让衡阳“一键事”共享全国法院,服务全国执行业务在衡阳的“最后一公里”。打通最高网络拍卖平台,实现债务人资产在线投资广泛招募、大数据网络评估、辅助上拍资产、配资融资等基本功能,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三是一键查控,降本增效。执行“一键事”查控管理平台采用微服务架构、模块化设计,先与政务数据中心既有车辆、公积金、不动产数据进行互通,实现线上查控。随着政务中心数据汇聚更多协执单位数据,可灵活扩展、完善更多在线查控业务。同时,将省院不动产查控系统与执行“一键事”查控管理平台进行融合,并将省院不动产查控系统反馈财产清单进行融合汇聚形成一张清单展示所有查控财产,进行智能化统计和分析,实现一键查控、财产统一展示。

  四是数据共享,助力法治政府。“线上数据共享”即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数据、主动履行数据、案件财产查控数据、案件进展阶段数据、案款发放数据、强制执行执法音视频数据、破产程序相关信息以及资产拍卖信息等与市政务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共享,协同联动、整体智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典型意义】

  执行冻结、查控的高效处理和破产信息的数据共享是提高执行工作和破产案件办理效率的重要因素。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牵头创新执行信息化、破产办理智能化改革,积极探索联合全市各职能部门搭建一体化的府院联动办公平台,横跨执行、破产两大领域,力图实现全流程、全方位的府院联动工作创新升级。这一举措对解决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性和破产实践难题,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事例五 深化个人管理人制度改革 实现执行、破产工作双突破

  【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的不断增多,单一的机构管理人模式已不能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也无法满足多元的司法需求。为进一步解决制约破产案件审判中的瓶颈问题,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化个人管理人制度改革,建立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在方凯货架公司执转破案中依法指定个人管理人,仅用时31天审结,有效提升破产办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

  【工作举措】

  一是完善个人管理人选任机制。发布《关于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从工作原则、资质条件、禁止入册情形、动态管理等方面规范个人管理人选任。与《关于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和《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形成完善的破产规范体系,共同为个人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的简易破产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个人管理人协作机制。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协作机制,由法院和协会对个人管理人实行初审,主动对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利用司法大数据重点对机构资质条件、个人资质条件及禁止入册情形进行筛选排查,经过严格核查后将结果反馈给管理人协会。

  三是建立个人管理人适用和保障机制。对于无产可破的执转破和简易程序破产案件中个人管理人的选任、履职、结案进行适用规范,并市中院与市财政局协同建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机制,为个人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案件的工作报酬提供了保障。

  【典型意义】

  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制度是解决“执转破”工作中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既能充分调动个人管理人的积极性,培育管理人队伍,又能缩减破产费用,让执转破工作降低门槛,助力“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实现执行、破产工作的双突破,为服务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事例六 探索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 助力破产案件降本增效

  【基本情况】

  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但是目前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方面却缺少话语权,难以对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产生信任感,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合理的决策。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站在债务人、债权人角度,介绍和分析破产制度,以期更好地降低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提高制度收益,从而推进破产制度更好地发展。指导苏仙区人民法院在郴州市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武法院在郴州市城泰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中先行先试,以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推荐的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有效缩短管理人选任时间,充分利用相关权利主体与管理人之间建立的良好信任和配合,推动破产案件实现依法高效办理,助力郴州文旅产业、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交楼”项目顺利推进。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入总结上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23年11月28日出台《关于以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规范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流程,防范管理人选任环节廉政风险,助力破产案件降本增效,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工作举措】

  一是府院联动,把好推荐入口关。富宏房地产公司预重整案、城泰矿业公司预重整案涉及郴州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推进,在法院受理预重整前均由市委市政府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聘请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开展前期工作。中介机构履职表现在得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工作专班认可后,通过推荐方式转为临时管理人,可有效缩短选任、磨合时间,有利于保持工作延续性。

  二是加强监督,把好选任流程关。对富宏房地产公司预重整案、城泰矿业公司预重整案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推荐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人民法院针对机构资质、团队成员、已办结破产案件情况和前期介入履职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在确认不存在依法依规不得担任或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的前提下,按程序指定为临时管理人,并对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和考核。

  三是建章立制,把好选任廉政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出台制度,明确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的范围、主体和条件,推荐的方式和程序。重点规定了相关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推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监督,防范管理人选任环节廉政风险。

  【典型意义】

  各方协力共进,是破产案件顺利推进最大的前提。破产管理人在有效推进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务办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执业能力、素养以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权益保障。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允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模式,债权人推荐执业能力胜任以及值得信任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可以加强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减少与管理人的沟通、磨合成本,更加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以及促进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符合市场化破产法律框架建设的要求;亦有利于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做法是推进破产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深化“降本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也是法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主动作为。

  

  

  事例七 创新“OTO”互动执行模式推进涉企执行信访源头治理

  【基本情况】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涉企执行信访案件不断增加,长沙县人民法院坚经调研统计发现,主要体现在执行法官联系难、案件信息沟通不畅等方面。对此,该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化执源治理,以执行公开为突破口,创新探索“OTO”(全称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互动执行模式,通过公布执行团队微信号,引导当事人微信号上反映诉求“点单”,执行团队在线“接单”并线下解决诉求“买单”,实现“信访关口”前移,推动“案结事了人和”。2023年4月实行“OTO”模式以来,长沙县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法官难联系”“沟通交流不顺畅”“执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投诉量降幅达60%。

  【工作举措】

  一是公布执行团队微信号,建好涉执信访互动平台。执行团队使用统一注册的工作微信号,将微信图像统一为“法徽”图案,统一名称为“某某执行团队”。该工作微信号遇当事人添加不得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信息应及时回复,沟通用语须文明准确规范。在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并置顶了17个执行团队微信号宣传推文;在立案庭和6个人民法庭设置各执行团队微信号展示牌和智慧执行APP(公众端)下载提示;在《执行工作机制告知书》添加微信二维码。截止目前,添加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微信号的当事人达4000余人。2023年,执行团队线上回复当事人20000余次。

  二是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做实涉执信访前端治理。执行团队及时在智慧执行APP(公众端)更新案件进展信息,及时更新率达100%;通过微信号向当事人反馈最新执行情况,主动满足当事人了解案件信息的需求,减少因“无法联系执行员”等引发不必要的投诉信访。对线下或电话沟通无果的当事人,执行人员主动添加微信,充分利用微信沟通私密性、便利性,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通过在线答疑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行使权利。对当事人在智慧执行APP(公众端)的投诉和留言,依程序进行处理后保持与当事人微信联系,随时释疑答惑,防止当事人重复投诉信访。

  三是拓展深化模式成果,提升涉执信访化解成效。以办案公开促执行规范,按照“OTO”工作模式要求,执行团队对申请执行人线上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落实;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请求,必须回复;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必须参照书面申请办理,倒逼执行人员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以集中沟通促高效办理,针对系列案、涉众案,通过拉群建组的方式对当事人的疑问集中回复、统一解答,有效解决“一对一”、“点对点”交流过程中沟通效率低、信息传递偏差等问题。以定向宣传促主动履行,执行团队通过微信号向物业服务、商铺租赁等类型纠纷中的当事人进行定向宣传,发送执行惩戒案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专项行动动态以及执行规定等内容,形成教育、引导、震慑等效应,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据统计,通过定向宣传方式促使210余件小额标的执行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2023年,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率同比提高9.76个百分点,增幅达30.75%。

  【典型意义】

  长沙县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按照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工作思路,探索实践“OTO”互动执行模式。该模式一方面通过线上沟通、线下办理、及时反馈、集中回复等举措,为企业提供了更为高效的沟通诉求渠道;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规范执行、定向宣传等微创新,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涉企执行新名片。该项创新模式,切实打通涉企执行事项沟通的“肠梗阻”,有效实现涉企执行信访源头治理,营造了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例八 建立“不满意反映”窗口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优向好

  【基本情况】

  针对近年来群众、企业反映的办事难、办事慢、服务态度差、办事程序不一次性告知等问题,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向纵深发展,经过对部分案例剖析、研讨、论证后,浏阳市人民法院发扬自我革命和创新精神,创造性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营商环境工作结合,于2022年5月建立了“不满意反映”窗口,认真听取群众和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只要在办理司法业务时遇到堵心事,均可以找“不满意反映窗口”反映。浏阳市人民法院紧盯“不满意”“办不成”等问题,确保企业、群众反映的每一个司法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改进。202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挂牌命名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主要举措】

  一是充实人员力量,夯实“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的组织保障。加强“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的领导力量,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工作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具体负责。配置3名优秀年轻专职纪检干部,从事机关纪委和“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工作,并在“不满意反映”窗口设置专干1名,负责“不满意反映”窗口的信息登记、台账管理和有关窗口即时性问题的处理。配置4名干警从事信访工作,在做好信访接待的同时,配合做好“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工作。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的制度保障。制定“不满意反映”窗口工作制度,及时收集群众和企业对司法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共收集和整改群众和企业反映司法作风等问题150余条,倒逼干警规范司法行为。如针对不满意反映窗口收集群众反映的财产保全不规范问题,及时出台《关于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财产保全工作办理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了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程序。院党组每季度专题听取“不满意反映”窗口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不满意反映”窗口相关工作。每月开展的中心组学习时会对“不满意反映”窗口工作进行强调。出台《纪检监察、审务督察、信访维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院领导每季度组织机关纪委、立案信访、审判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听取“不满意反映”窗口反映的问题、信访投诉和案件质量等情况报告,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三是强化考核问效,确保“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的责任保障。加强对“不满意反映”窗口收集的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对信访量、发改率、投诉率高的法官,在提拔和晋级过程中予以问责问效,通过判后问责倒逼营商环境优化。2022年以来发布督察通报9期,通报17人次,共有5人因“不满意反映”窗口信访投诉,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影响了提拔使用或等级晋升。“不满意反映”窗口成为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倒逼审执工作质效提升的重要载体。

  【典型意义】

  浏阳市人民法院院通过“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进一步拓宽了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落实“有信必复”工作要求,收集群众和企业反映的问题,详细了解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堵点、痛点、难点”,并通过问题整改,倒逼干警增强服务企业的水平和能力,改进服务企业司法作风和司法形象,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30余名企业家向法院干警赠送锦旗或写信表示感谢。该院与营商环境相关的审判执行绩效核心指标全面优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排名位居全省基层法院前列。“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推介。

  

  2023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湖南某船舶公司诉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庄某、皇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三:杨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湖南某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四: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湖南某康养文化旅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调解案

  案例五: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湖南金溪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七:湖南某投资集团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案

  案例八:湖南某机械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执行案

  案例九:某银行与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湖南某船舶工程公司诉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案

  (一)案情简介

  湖南某船舶工程公司与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书》,约定由船舶公司为该港务管理站建造SHG1690海事监管艇一艘,合同总金额为89.86万元,分四期支付。合同签订后,该港务管理站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62.929万元。后来,湖南某船舶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该港务管理站移交了船艇,并对船艇的相关驾驶及售后维护、保养等相关方面进行了现场培训。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同意接受,并对建造的SHG1690巡逻船各项性能与配置及技术资料进行了实船验收清点,均符合合同要求。但港务管理站接受船舶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期、第四期款项合计26.958万元,湖南某船舶工程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二)调处情况

  沅江市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该纠纷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且本案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情况、结算金额等均没有较大争议,双方具备调解的可能性。加之,考虑到武汉海事法院距离较远,从有利于当事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的角度,该院经与武汉海事法院联系,由武汉海事法院将该案指派给武汉海事法院沅江司法便民服务点进行诉前调解。该便民服务点系沅江市人民法院与武汉海事法院协作设立的司法服务点,旨在为沅江及周边地区涉海商事案件企业提供诉讼服务。该案经过多次电话、微信沟通,了解双方诉求,法官借助“智慧法院”平台促使双方在线深度沟通,耐心向其剖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基于交付船舶存在的瑕疵,双方同意调减合同价款,并就调减后合同余款约定分期付款。此后,大理市某港务管理站按约履行了支付义务,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主动服务船舶企业纠纷诉求,服务湘鄂两省海事司法协作的典型案例。沅江市作为“省级特色工业小镇”的船舶制造小镇,拥有全省唯一的大型船舶制造产业特色园区,园区共有59家船舶制造及配套企业。因海事案件为专属管辖案件,为减轻企业诉讼距离远、成本高、时间长等诉累,沅江市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多次前往武汉海事法院座谈、协商,推动形成了以诉调衔接为指引,建立“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实现涉船舶海事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使海事纠纷得到迅速、高效、实质化的化解。人民法院立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满足当地船舶企业海事司法需求,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等优势,积极推动在沅江法院成立海事纠纷解决便民服务点,通过与武汉海事法院远程调解、聘请海事纠纷特邀调解员等举措促成各方调解,实质化解纠纷,助力船舶企业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 被告人杨某、庄某、皇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以来,杨某、庄某通过某控制器公司,将其自行生产的压力开关主体与假冒SOR品牌的压力开关外盖销售给皇某控制的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然后皇某安排员工张某、王某生产制作假冒SOR品牌的铭牌,将铭牌安装在从杨某、庄某处出购买的压力开关上,并制作虚假原产地证明文件和海关报关单,伪装成进口自美国索尔公司的产品。公诉机关将杨某、庄某作为一案,将皇某、张某、王某作为一案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审理情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两案后,第一时间邀请行业专业人员深入了解行业经营情况,从“立审执”全方位推进案件审理,加强期限管理,全流程高效运转。审理查明,杨某、庄某销售假冒SOR品牌的压力开关给皇某控制的公司的金额超200万元,皇某控制的公司将其加价销售给他人超700万元,并从皇某所控制的公司查扣假冒SOR品牌的压力开关90台,价值25万元。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杨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2年6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美国索尔公司创建于1946年,是全球设计和制造测量控制设备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以生产压力开关、差压开关、测量等产品为主,各类产品广泛应用于火电、核电、石油化工等各个工业领域,其压力开关、温控开关的稳定安全直接关系到工业生产的安全。该公司SOR产品于八十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并于2013年在长沙设立全国总经销,目前该公司产品在国内相关工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但假冒SOR商标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有关招标活动中。该两案依法严惩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商品,净化行业市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外企拓展与我国的贸易往来,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两案审结后,美国索尔公司专程将一份从美国寄过来的感谢信送到天心区人民法院,表示“案件成功宣判后,SOR假货销售现象明显减少,我司对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也充满信心”。2023年11月21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周丹院长带队回访了美国索尔公司长沙经销处并获悉,基于对长沙营商环境的信任,美国索尔公司已经开始在长沙布局生产,计划于2024年投资建成生产基地,实现产销一体。

  

  案例三 杨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湖南某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杨某、湖南某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受让杨某所持湖南某科技公司30%股权,股权转让款总价款为13.2亿元(含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北京某科技公司依约向杨某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6.6亿元(含代扣代缴所得税款24233.4万元)。杨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提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北京某科技公司以要等审计完成后再办理为由予以回绝。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杨某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杨某经催讨无果,从而引发诉争。杨某诉请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96亿元及违约金。北京某科技公司反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杨某返还北京某科技公司股权转让款4.17666亿元,并配合办理2.42334亿元的退税手续,及赔偿利息损失。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不符合解除条件。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96亿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收购湖南某科技公司3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收购剩余70%股权《合作框架协议书》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该案所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杨某的配合审计义务以及根据审计结果调整股权转让价格。杨某及湖南某科技公司不存在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也未导致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受让杨某所持有的30%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固定价格,即13.2亿元,并应在该协议签署后的1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的50%,即6.6亿元;2022年7月1日前支付转让款的30%,即3.96亿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2.64亿元。北京某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96亿元,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对《股权转让协议》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判决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北京某科技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并购所引发的纠纷,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在全国农牧饲料行业具有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司,湖南某科技公司亦系我省饲料行业的重点企业。北京某科技公司为进一步占领市场高地,与湖南某科技公司大股东杨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案的公正处理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明确了合同动机与合同目的的区别,维护了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合同权益。同时,该案的高效审结,避免了大型企业股权收购争议导致企业不稳定的情况,实现了快速定分止争促进经济发展,对规范股权并购等投资行为,维护诚信履约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湖南某康养文化旅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调解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湖南某康养文化旅游公司分别签订了《股权与债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某投资公司将其拥有的湖南某康养文化旅游公司90%股权及享有的本金3.8611亿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900万元和债权转让款1.76亿元,共计2.25亿元。协议签订后,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5000万元。北京某投资公司依约将其拥有的湖南某康养文化旅游公司90%股权全部变更至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名下,后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未再支付其他款项。此外,双方还分别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将持有的湖南某康养文化旅游公司30%、10%股权质押给北京某投资公司作为履行前述转让协议的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因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未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债权转让款,北京某投资公司经催讨无果,诉请判令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剩余股权及债权转让价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合计1.8735亿元。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北京某投资公司相应调减《股权与债权转让协议》中剩余股权及债权转让价款暂计422余万元及支付违约赔偿金754余万元等。

  (二)调处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已到期的股权转让款5000余万元,对北京某投资公司诉请的未到期的1.2亿元未予支持。北京某投资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中,法院冻结了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及湖南某康养文化旅游公司的土地及新开发的全部房产,导致两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高额债务。同时北京某投资公司因疫情导致经营状况持续亏损,急需资本投入新项目增加营收。面对双方企业的种种困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后即明确对该案采取边审理边调解的工作思路,决心尽最大可能帮助当事人盘活涉案资产,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合议庭组织几轮背靠背调解后,考虑到北京某投资公司常驻北京,组织双方建立微信群,实现随时随地讨论。各方针对债务调减、偿债方式、债务履行计划及违约责任等多次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微信群聊讨论。合议庭不仅引导各方在友好合作、平等互信的状态下深入交流,并及时对调解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多维度全面审核把关。针对双方调解协议中涉及的以物抵债问题,合议庭发挥集体智慧以资产抵押担保,再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债权人利益,并就抵押担保实现方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再将《补充协议》嵌入调解协议,既符合法律规定,亦保证了债权人权益。经过持续半年的努力,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将债务调减至8000万元,并就偿债方式、实施步骤、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北京某投资公司收到第一笔款项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解冻湖南某共创文化旅游公司、湖南某康养文化旅游公司资产。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实质性化解矛盾、预防衍生诉讼,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该案所涉标的大,通常情况下难以达成调解。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克服种种困难,灵活运用多种沟通方式,合议庭通力合作,最终促成企业实现双赢,体现了人民法院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精神,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五 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案情简介

  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华威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是湖南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威公司)为建设永州市零陵区冶木塘光伏电站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后,永州华威公司获得了在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冶木塘建设永州华威福田100兆瓦光伏电站的项目,该项目以融资租赁方式建设。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预期的建设规模,永州华威公司无法按期支付融资租赁租金,负债达2.8亿元。2020年2月20日,永州华威公司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3月6日,裁定受理永州华威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破产重整受理时永州华威公司名下光伏电站的资产评估价值仅为9255.11万元。法院裁定确定债权48笔,债权总额3.32亿元。若永州华威公司重整失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将无法全部清偿,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

  考虑到永州华威公司的光伏电站项目属于国家鼓励与扶持的新能源项目,行业前景可观,具备较大的重整价值,但债务人与最大债权人矛盾矛盾积怨颇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有效沟通,及时有效的化解了债务人与最大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最后最大债权人主动放弃1.1亿元的租金利息及违约金。同时经过反复协调磋商后,将最大债权人成功转化为债务人持股股东,引进银行资金2.5亿元继续投资建设本破产企业项目,推动制定重整计划,快速实现了破产重整成功。

  2021年12月16日,管理人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全票通过重整计划。12月2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永州华威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公司目前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获取银行贷款清偿了全部债务,已经正式运营并开始投产下一期太阳能光伏建设。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破产企业重整典型案例,实现了债权人得到100%清偿、企业获得新生、当地政府拥有税收保障的三赢局面,获得政府、债务人以及全体债权人的一致认可,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及时有效化解债务人与最大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获得债权人的全力支持。同时充分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利用项目属于国家鼓励与扶持的新能源项目的行业优势,通过实现市场化利益共赢的趋势,采取“破产不停产、以期待利益值作为担保”的方式,引进银行资本,利用资本市场配合企业重整,盘活破产企业资产。灵活采用“现金清偿+部分债转股”等清偿债权的方式,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

  

  案例六 湖南金溪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案情简介

  湖南金溪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溪化工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9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主要从事蒽醌等化学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财务核算,截至2021年9月25日,金溪化工公司资产总额31370341.48元,负债总额为38371748.83元,净资产为负7001407.35元,资产负债率为122.32%。后金溪化工公司以公司对外经营不善造成前期遗留的债务纠纷较多,企业负债严重,加之公司已停产,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破产管理人通过清产核查,发现企业厂区内尚存有大量工业硫酸废液,多个废硫酸储存池都已超负荷,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但该破产企业并无流动资金,大额资产处置一时难以变现,金溪化工公司无力支付危废处置费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及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依法指导管理人着力处置危废和重整招募双轨并行,在破产程序中有序推进前提下积极探索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实践。同时,该院主动作为,在向有关部门了解到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金溪化工公司的经营方案客观可行后,批准了金溪化工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全额清偿外,普通债权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0提升到10%,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治理有机融合助力营造生态+营商“双优”环境的典型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14号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案例裁判主旨一致。最新发布的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估体系(BD)中,“企业破产”指标新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该案审理中,人民法院践行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新思路,要求管理人将治理污染与破产程序同步推进,并在充分论证后支持将破产程序中的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危废妥善处理,化解因环境污染可能产生的各类纠纷,也避免了企业破产终结后环境治理责任难落实的问题。在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消除破产企业留存危废物的环境污染隐患,践行预防性司法理念。将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治理有机融合,实现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9日,某市人民政府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XX生态旅游城项目投资、建设、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开发合同》)。《开发合同》实际由湖南投资公司履行。2014年前后,该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无力继续开发旅游城项目,先后两次向某市政府提交报告,申请对已建成项目进行审计,便于回收投资及解除《开发合同》。某市人民政府与该公司多次协商解除合同,未取得实质性进展,2017年9月12日,某市人民政府为保障旅游城项目的顺利推进,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解除<开发合同>的通知》。2017年12月11日,该投资集团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开发合同》。2018年1月25日,该公司根据《开发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解除<开发合同>的通知》无效及返回经营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旅游城项目期间的收益等。2018年3月28日,某市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申请确认《开发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2020年6月12日,该院作出裁定,确认某市人民政府与该公司的仲裁协议无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该公司在收到上述民事裁定后于2020年12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市人民政府解除《开发合同》并将合同项目转给某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判令某市人民政府返还或者折价赔偿并退还项目资产使用收益,划付旅游城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等额扶持款及逾期违约金,补偿性提供270亩土地折价利益及违约金。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无继续履约能力并表明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意向下,行政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依程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系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导致破产。负债和破产在前,行政机关解除开发合同在后。该公司所负债务与行政机关解除开发合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既涉及到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程中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亦涉及协议履行不能时的解除问题,同时交织着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充分体现了行政协议兼有行政管理和市场契约双重属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类案件时既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充分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提炼经验和教训,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某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该司法建议,达到了“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案例八 湖南某机械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因土地征收,湖南某机械公司租赁的厂房应依法搬迁。2019年11月,某镇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某机械公司同意,亦未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强行将某机械公司存放在厂房内的产品搬离,造成某机械公司损失,某机械公司起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某机械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某镇人民政府赔付某机械公司强制搬迁造成的损失193万余元。某镇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镇人民政府未如期支付赔偿款,某机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2022年3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系行政机关,该院高度重视,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协调,某镇人民政府表示相应款项需调整预算,审批程序会耗费时间,但将积极筹措。2022年5月,某镇人民政府仍未履行赔偿义务,且经财产查控,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向该人民政府发出《告知书》,预告即将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承办法官到该政府所在地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该政府承诺在7月支付赔偿款,某机械公司表示同意。临近承诺期限,该政府赔偿款仍无着落。2022年7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向该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即某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督促某镇人民政府履行判决,并对其怠于履行判决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积极向某县人民政府反映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判决的情况。在不断深入的工作下,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向某机械公司全额支付赔偿款,该案执行完毕。某县人民政府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复函,表示会督促各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三)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探索,法院以稳定和渐进推进的执行节奏,通过各种执行措施的运用,实现了执行目的,具有借鉴意义。一是运用了执行预告知方式,将下一步即将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前告知被执行人,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自动履行。二是全程贯彻协调工作,在法院和镇政府实地两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协调,将困难和问题摆在台面,督促被执行人做出给付承诺、拿出给付方案。三是运用了司法建议措施,向被执行人上一级行政机关通报执行案件办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借用行政力量破解执行难点。

  

  案例九 某银行与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结清所欠某银行全部贷款本息4.45亿元,某银行对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名下位于风景区的743套房产及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协议还款,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2021年5月11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随后,依法查封了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相关抵押资产,并多次到相关项目地调查走访,经调查发现,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在常德市开发有数处知名旅游项目,且名下拥有价值数十亿元优质资产,古镇等项目基础建设及装修已完成,水电物业各项配套设施已完备,因为受疫情影响致使几处项目无法正常开园,最终导致该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银行贷款逾期后无力偿还,现正与第三方洽谈引入资金、盘活古镇项目相关事宜。考虑到本案申请执行人系国有银行,被执行人湖南某文化古镇旅游开发公司也是湖南省知名民营企业,该公司以便于古镇项目整体盘活为由,请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古镇抵押资产整体进行处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该院遂作出整体拍卖743套抵押房产的决定。后资产流拍,某银行不接受以物抵债。执行法官贯彻善意文明执行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多次上门沟通协调,最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建立联合监管账号、联合销售抵押资产,房屋销售款在扣除银行贷款本息、交易税费后按比例分配的执行和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方式,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适用“联合监管账号”+“联合销售抵押资产”机制助力企业盘活资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运营现状,在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陷入暂时困难时,没有生硬、被动、程序式的走完执行流程,而是开放思维、积极主动、全方位多渠道地为双方当事人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在平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创新适用“联合监管账号”+“联合销售抵押资产”机制,争取到了案件执行和解。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以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为其盘活项目、渡过难关争取了时间,达到了“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度过难关,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活动中强大的指引作用。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858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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